土地他项权利

目录

  • 1 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
  • 2 土地他项权利的特点
  • 3 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方式
  • 4 土地他项权利的主要类型
  • 5 土地他项权利的作用

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联系的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土地抵押权等。

土地他项权利的特点

  (1)土地他项权利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土地他项权利的客体是他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客体。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他项权利不仅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即能够排斥其他任何人的不法干涉和妨碍,而且有特别对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效力,即能够对后者的某些权利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

  (2)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这些关系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的。建立这些法律关系的共同目的,就是维护他项权利人对该土地享有的某种合法利益。

  (3)土地他项权利不受一物一权主义的限制。在同一土地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这个所有权只能派生一个土地使用权,但是这并不妨碍在同一土地上设立多种甚至同种多个的他项权利。例如,一块土地,其四邻均享有通行权,其使用权人可将其分段出租,也可以在其上设置数个抵押权。所以,土地他项权利可以同时满足多种的和多人的土地利用需求。

  (4)土地他项权利依存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又是对该所有权、使用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表现为他项权利人对土地为某种利用行为的权利,或者他项权利人请求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利用该土地时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5)土地他项权利是长期存续的权利,因而通常有加以登记的必要。土地他项权利的意义在于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外的各种长期性土地权利进行确认和管理,以充分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人们在土地上的各种合法使用权益,维持与土地有关的各种民事关系的稳定有序,从而协调多方面的土地利用需求,促进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并维护社会安定。

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方式

  土地他项权利因其具体权利类型不同,取得方式亦有差别。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作为民事财产权利的一种,土地他项权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取得,如《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9条(电力通讯经营单位享有的他项权利)、第54条(立体交叉和平面交叉使用土地时享有的他项权利)。

  (2)根据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订立的协议取得。

  (3)基于其他合法行为取得。根据法理和实践,取得土地他项权利的依据还可以是行政行为(政府决定)、司法行为(法院判决)等,例如,市政部门关于建设地下铁路的决定,政府批准电信公司利用某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敷设地下电缆,法院在处理土地相邻纠纷时依法作出的确权判决。

土地他项权利的主要类型

  目前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他项权利的种类不多,但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逐步派生出各种各样的他项权利。

  抵押权。经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抵押开始,抵押权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这个抵押权必须经土地登记机关加以确认。抵押终止,抵押权即告消灭。抵押人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以从土地使用权拍卖转让收益中得到补偿。

  ②租赁权。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承租人对所承租的土地有租赁权,这是中国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土地他项权利。租赁权经土地登记可以保护土地承租人在租期内对土地的合法使用。

  ③地役权。中国《民法通则》对相邻用地的通行、排水等权利相邻关系的形式作了规定。这种在他人土地通行、排水的权利称为地役权。相邻关系是通过法律规定的,不必经相邻各方约定而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限制,所以不需要再作为土地他项权利予以确认。但将邻里之间的通行权、排水权等进行权利登记,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产权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④耕作权。指按照规定或约定,在已经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在不妨碍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下,种植农作物,在大型靶场、试验场内有限制地种植树木和农作物等。设置这种他项权利,主要是从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出发的。耕作权一般都长期地依附于土地使用权,取消这种他项权利时,还要给耕作权人以适当补偿。

  ⑤借用权。通过借用而使用别人的土地,可以认为借用人具有借用权。这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他项权利形式。20世纪50年代-60年代,通过借用协议使用土地的相当多,且一般协议内容简单,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期限,有的写明不作某用途时即退还等等。这些问题,往往通过补签协议,增加限制条件继续借用,对借用方加以权利上的明确,有利于土地使用的稳定。

  ⑥空中权和地下权。主要是针对地表土地使用权而言的。空中权如桥梁、渡槽、架空电线、空中楼阁(水中、地面以柱角支撑的亭台、房屋)等。地下权如地下隧道、地下商场等。空中权与地下权的成立是以地表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且与空中、地下权利主体不一致为条件的。这是一种可以独立转让、抵押和出租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和价值与土地使用权有时基本相同。

土地他项权利的作用

  土地他项权利是一种发展和变化中的土地权利,对其进行确认和登记,一方面,可以区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地位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正常行使不受干扰;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保护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的有关土地的合法权益不被忽视和损害。此外,设定他项权利,还有利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各项权能的分离和实现,对完善土地的权属管理和适应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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