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政运输(International Parcel Post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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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运输是一种具有国际多式联运性质的运输方式。一件国际邮件一般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邮政局和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联合作业方可完成。
国际邮政运输(International Parcel Post Transport)是国际贸易运输不可缺少的渠道。根据它的性质和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国际邮政是在国与国之间进行的,在多数情况下,国际邮件需要经过一个或几个国家经转。各国相互经转对方的国际邮件,是在平等互利、相互协作配合的基础上,遵照国际邮政公约和协定的规定进行的。为确保邮政运输的安全、迅速、准确地传送,在办理邮政运输时,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国和国际间的邮政各项规定和制度。
(二)具有国际多式联运性质 国际邮政运输过程一般需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邮政局和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联合作业才能完成。但从邮政托运人角度来说,它只要向邮政局照章办理一次托运,一次付清足额邮资,并取得一张包裹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全部手续即告完备。至于邮件运送、交接、保管、传递等一切事宜均由各国邮政局负责办理。邮件运抵目的地,收件人即可凭邮政局到件通知和收据向邮政局提取邮件。所以,国际邮政运输就其性质而论,是一种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性质。
(三)具有“门到门”(Door to Door)运输的性质 各国邮政局如星斗密布于全国各地,邮件一般可在当地就近向邮政局办理,邮件到达目的地后,收件人也可在当地就近邮政局提取邮件。所以邮政运输基本上可以说是“门到门”运输。,它为邮件托运人和收件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但国际邮政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还是有所不同。国际邮政运输主要任务是通过国际邮件的传递,沟通和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通讯联系,促进相互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这与国际贸易大量货物运输在业务性质上是存在差别的。 国际邮政运输,对邮件重量和体积均有限制,如每件包裹重量不得超额20公斤,长度不得超过一公尺。所以邮政运输只适宜于重量轻、体积小的小商品,如精密仪器、机器零件、金银首饰、药品以及各种样品和零星物品等。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简称邮联。其宗旨是根据邮联组织法规定,组成一个国际间邮政领域,以便相互交换邮件;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以利国际合作的发展;推广先进经验,给予会员国邮政技术援助。邮联的组织机构有:大会,为邮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举行一次;执行理事会,为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研究邮政技术和合作方面的问题,并就此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及推广邮政经济和成就;国际局,为邮联的中央办事机构,设在瑞士伯尔尼,其主要任务是对各国邮政进行联络、情报和咨询,负责大会筹备工作和准备各项年度工作报告。我国于1972年加入邮联组织。
国际邮件按运输方法分为水陆路邮件和航空邮件。按内容性质和经营方式分为函件和包裹两大类。按我国邮政规定,邮包分为:
(一)普通包裹 凡适于邮递的物品,除违反规定禁寄和限寄的以外,都可以作为包裹寄送。
(二)脆弱包裹 容易破损和需要小心处理的包裹,如玻璃器皿、古玩等。
(三)保价包裹 邮局按寄件人申明价值承担补偿责任的包裹。一般适于邮递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工艺品等。此外,国际上还有快递包裹,代收货价包裹、收件人免付费用包裹等,目前我国邮政暂不办理这些项目。以上包裹如以航空方式邮递,即分别称为航空普通包裹、航空脆弱包裹和航空保价包裹。邮政局在收寄包裹时,均给寄件人以执据,故包裹邮件系属于给据邮件。给据邮件均可以办理附寄邮件回执。回执是在邮件投交收件人作为收到凭证的邮件。回执尚可按普通、挂号或航空寄送。
邮资和单证邮资是邮政局为提供邮递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各国对邮资采取不同的政策,有些国家把邮政收入作为国家外汇收入来源之一;有些国家要求邮政自给自足,收支大致相抵;有些国家对邮政实行补贴政策。从而形成不同的邮资水平。
根据《万国邮政公约》(Universal Convention of Post)规定,国际邮资应按照与金法郎接近的等价折成其本国货币制定。邮联以金法郎为单位,规定了基本邮资,以此为基础,允许各国可按基本国情增减。增减幅度最高可增加70%,最低可减少50%。国际邮资均按重量分级为其计算标准。邮资由基本邮资和特别邮资两部分组成。基本邮资是指邮件经水陆路运往寄达国应付的邮资,也是特别邮资计算的基础。基本邮资费率是根据不同邮件种类和国家地区制订的,邮政局对每一邮件都要照章收取基本邮资。特别邮资是为某项附加手续或责任而收取的邮资,如挂号费、回执费、保价费等,是在基本邮资的基础上,按每件加收的,但是保价邮资须另按所保价值计收。 邮政运输的主要单证是邮政收据(Post Receipt)。邮政收据是邮政局收到寄件人的邮件后所出据的凭证,也是邮件灭失或损坏时凭以向邮政局索赔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为了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保证邮政运输的顺利进行,邮政局对邮件的禁寄、限寄和其它要求都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一)禁寄限寄范围国际邮件内容,除必须遵照国际间一般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规定外,还必须遵照本国禁止和限制出口的规定,以及寄达国禁止和限制进口和经转国禁止和限制过境的规定。根据我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督办法和国家法令,如武器、弹药、爆炸品、受管制的无线电器材、中国货币、票据和证券、外国货币、票据和证券、黄金、白银、白金,珍贵文化古玩、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不准出口的印刷品、手稿等,均属于禁止出口的物品。限制出口的物品是指有规章数量或经批准方可向外寄递的物品,如粮食、油料等,每次每件以一公斤为限。对商业性行为的邮件,则按进出口贸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办法,如规定需要附许可证邮递的物品,寄件人必须向有关当地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许可证,以便海关凭此放行。有些物品,如肉类、种子、昆虫标本等按规定须附卫生检疫证书。
(二)有关重量、尺寸、封装和封面书写要求规定按照国际和我国邮政规定,每件邮包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度不得超过一公尺。所以要有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国际邮件交换的需要,邮政业务和交通运输业的分工所制。如不加以限制,邮政业务就无异于货运业务。邮件封装视邮件内所装物品性质的不同,要求亦有所不同,对封装总的要求以符合邮递方便、安全并保护邮件不受损坏丢失为原则。对封面书写则要求清楚、正确、完整,以利准确、迅速和安全地邮递。
邮政部门与寄件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由国家法律和国家授权制订的邮政规章予以明确规定,并受其制约的,与此同时,还要受到国际公约和协定的约束。这种关系自邮政部门接受寄件人的委托起建立,并一直至邮政部门交付邮件于收件人而告终止。根据邮政法规,寄件人应遵守邮政有关规定,办理邮件委托手续并照章交付邮资;邮政部门负有安全、准确、迅速完成接受委托的邮递责任,并对邮件的灭失、短少、损坏负有补偿责任。但非由于邮政部门的过失所造成的邮件灭失、短少、损坏,邮政部门可免于负责。根据我国邮电部的规定,凡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邮政部门可免于负责:
1.不可抗力。
2.寄达邮局按法令予以扣留或没收的。
3.违反了禁、限寄规定而被主管当局没收或销毁的。
4.寄达国声明对普通包裹不负补偿责任的。
5.属于寄件人的过失,所寄物品性质不符,以及邮件封装不妥。
6.虚报保价金额。
7.属于海关监督查验所作的决定。
8.寄件人未在规定期限的一年内办理查询的。关于补偿范围和补偿金额,根据规定凡保价包裹和普通包裹,如由于邮政部门责任,邮政部门都负责予以补偿,对保价包裹的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货价金额。普通包裹的补偿金额,每件不超过下列标准,如实际损失低于该标准,则按实际损失补偿: 包裹重量五公斤以下补偿40金法郎;包裹重量超过五公斤至十公斤补偿60金法郎; 包裹重量超过十公斤至十五公斤补偿80金法郎;包裹重量超过十五公斤至二十公斤补偿109金法郎;但如有双边协定的,则按双边协定的补偿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