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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豁免是指为了鼓励创业投资,财政部等部门出台创投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主要内容是:
一、政策。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二、申请。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可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提出国有股回拨申请。
三、条件。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三是进行了有关备案。
四、定义。“未上市中小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五、意义。豁免措施旨在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
(一)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 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具体而言,创投机构及其投资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创投机构的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
展改革委等 1O 部门令第 39 号,以下简称“《创投管理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
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 在 2005 年 11 月 15 日《创投管理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创投管理办法》规定。
2、 创投机构完成备案及年检:遵照《创投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通过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除外),投资运作符合《创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3、 被投资企业的规模: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职工人数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被投资企业规模按照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的相关指标进行认定。该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同一创投机构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多轮投资的,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行确认。
(二) 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符合条件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具体而言,引导基金及其投资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并运作: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 号)规范设立并运作,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定其资质。
2、 被投资企业的规模:参见上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相应章节。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备案及年检的证明文件,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具体说明。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投资企业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发生时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四)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发生时上一年度末职工人数的证明。
(五)其他说明材料。
被投资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财政部经审核后出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批复文件,并抄送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若被投资企业有其他国有股东,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的,已豁免国有股转持额度在应转持总额度中扣除。
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实施国有股转持的,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国有股回拨申请。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复核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下达国有股回拨通知,并抄送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回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持国有股,由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变更登记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设的股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