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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所有制是由封建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土地的一种制度,它是作为地主所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或者说它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隐蔽方式。
国家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社会时期土地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只存在于一个封建王朝的初期,如北魏、隋、唐的均田制;曹魏、明、清的屯田制等。这种土地制度在封建王朝初期起着调整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矛盾的作用。但到了这个封建王朝的中后期,封建政府无田可分的时候,两大矛盾就尖锐至不可调和,农民起义便来了——如唐朝的“均田制”,王莽的“王田制”,实际也是一种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它的失败证明,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不适合存在于一个封建王朝的中后期。在中后期,政府要实行这种土地制度,就必须剥夺地主(主要是大地主)的部分土地去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这是大地主所必然强烈反对的。同时,期盼土地的农民又得不到土地。这样,三者之间矛盾尖锐,这个王朝便该寿终正寝了。宋代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唐朝杨炎的“两税法”、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等,虽不似“王田制”那样激烈,但实际上也是要限制大地主获得更多的土地,保证个体农民的土地数量,这是注定要失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