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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国家的一种权力,它是指在某物拍卖之前,与持有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在价格上若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国家有关部门便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但在与持有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在价格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国家文物局便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
国家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模式先后具体表现为“拍前协商”模式、“拍中定向”模式和“拍后先得”模式三种。“拍前协商”模式下,文物不经过公开拍卖竞价,价格通常被压得比较低,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打击了他们出让文物的积极性;之后又做了“拍中定向”模式的尝试,让文物进入拍卖流程,但只有文博机构才有资格进场竞拍。
“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过程一般大致如下:在拍卖前,国家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示,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实际是与竞拍者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此约定。必须强调的是,国家并不参与竞拍,但认可拍卖所形成的价格。当拍卖结束后,在一定时间(通常为7天)内,国家作出决定是否购买。
国家购买的文物首先必须是合法的。对于那些非法出境的文物,中国政府始终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不会购买、也不赞成国有博物馆购买。
2009年6月5日,国家文物局发函通知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优先购藏在嘉德春拍中以554.4万元成交的“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
国家文物局向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出《关于优先购买“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函》中表示,国家文物局经研究决定,对于“中国嘉德2009春季拍卖会古籍善本专场”第2833号拍品“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按照成交价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
这是中国政府首次采用如此方式的“文物优先购买权”。此前文物主管部门对拍卖市场所出现有必要国家收藏的重要文物,较多采用限定竞买者方式,如规定只允许国家博物馆和国营企业参与竞拍。这次政府有关部门并不参与直接竞拍,而是在拍卖之前发布声明,将根据某几件拍品的拍卖结果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样的方式被普遍认为既考虑了国家收藏的需求,也尊重和兼顾了委托方(出让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中国嘉德在获悉国家文物局的决定后,于第一时间将文件内容通报给第2833号拍品“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的现场买受人。买受人得知有关部门的决定后,在深表遗憾的同时,也表达了对于国家收藏机构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