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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辅助人又叫商业使用人,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基于商主体的委托或雇佣而从事属于商主体的业务,辅助商主体进行营业的人。
辅助性:只是辅助商主体的行为,按商主体的指令或根据合同约定做好辅助性工作。
从属性:在商事活动中仅能以商主体的名义在商主体的授权范围之内从事商事活动。
区别:
1、商辅助人只是在其同商人签订的雇佣或委任合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受到合同而非商法的制约。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商辅助人是为了获得佣金而为商人提供服务,其行为本身不能视为经营性活动。而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商主体只能是特定商行为的主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密切相联。
3、商辅助人在商事活动当中的能力范围是基于商人的授权。而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该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受权程序。
区别:
1、商事代理人必须是经过商业登记或公司登记的商人,商辅助人可以是自然人。
2、商事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一种商行为,其行为是有偿的;商辅助人的行为不限于此。
3、商事代理人既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商辅助人只能以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
4、代理商是在自己的商号通过营业为商人办理业务,因营业所开支的费用,由自己负担。未经商人特别允许,商辅助人不得兼任其他业务。
按照基于法律关系的不同,分为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商辅助人和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商辅助人。
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商辅助人,是指依据商主体和商辅助人订立的雇佣合同而产生的商辅助人,包括推销员、采购员等。
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商辅助人,是指依据商主体和商辅助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商辅助人,包括经理人、代办人等
经理人是指接受商人授权而为商人进行商事管理及商事经营的人,是商事活动中的特殊行为主体。
经理权的特殊性:
1、经理权基于委托或者代理关系而产生,由商主体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或雇佣合同来确定其权利范畴 。
2、经理人的业务活动签名必须与商主体的商号、印鉴结合才产生法律效力,以表明该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
3、经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内管理商主体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外代理商主体处理各类业务。
4、经理权在被授予的同时会附加若干不同程度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仅对委托人与经理人有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这些限制的存在。
5、商人明确授权与登记相结合,经理权授予方能生效。
代办人是指接受商主体的委托,代为商主 体办理营业事务的人。
代办人与经理人的不同:
委托主体的要求不同
代理权限范围不同
签字要件不同
获得的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