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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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业,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1、总代理商,是指代理权具有排他性,被代理人不得再行指定其他代理商的情形。
2、普通代理商,是指代理权不具有排他性,被代理人可以再行指定其他代理商进行代理活动的情形。
1、媒介代理商是指仅有代理被代理人进行媒介行为之权,无权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因此,一般处理非法律行为的业务。
2、订约代理商是指拥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之权,可以处理具有法律行为的业务。
1、上级代理商受被代理人委托进行代理业务活动。
2、次级代理商受上级代理商委托进行代理业务活动。
1、商品代理商。它是指从事购买或销售或二者兼备的洽商工作,但不拥有商品所有权的代理商。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购货代理商与售货代理商。前者指受被代理人委托以购买货物为业务内容的代理商;后者指受被代理人委托以销售货物为业务内容的代理商。
2、运送代理商。它是指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招揽货物或客人,并为被代理人运送货物或人的代理商。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陆上运送代理商、海上运送代理商及航空代理商。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是海上运送代理商,也称为船务代理商。
3、输出代理商。它是指于输出国,受本国商业主体委托,以该商业主体名义向海外出卖商品的代理商。
4、输入代理商。它是指于输入国,受国外商业主体委托,以该商业主体名义在输入国从事商品售卖业务的代理商;输入代理商在国际贸易中非常普遍,往往是出口商打开国外市场,进行促销而经常借助的一条有效渠道。
5、广告代理商。它是指受被代理人委托并以被代理人名义为其计划、创造、制作及安排广告业务的代理商。我国广告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惊人,并在世上罕见,80年代营业收入每年以40%的速度迅猛递增。90年代已进入大踏步发展时期,1991年广告业营业收入达35.1亿元,1992年突破50亿元大关,已成为第三产业中的一个重要信息行业。随着企业营销战略从传统的产品销售制订转移到行销企业整体形象的塑造,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导入CI(Corporate identity)或CIS(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企业的识别系统,或企业的统一化体系,或企业的自我介绍)方略,我国的广告业必将迈上新的台阶,广告代理商也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6、投标代理商。它是指代理厂商参加国内外招标业务的代理商,这种代理商,在发展中国家数量较多。
7、保险代理商。它是指受保险人的委托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代理业务的代理商。这种代理商,在发达国家数量较多。
8、旅行代理商。它是指以旅客名义为旅客办理一切旅行手续的代理商。如各种旅行社,代旅客办理订旅馆、机票、车票等旅行必需的事项。
其作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他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如签订合同及其它与交易有关的事务等)。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所作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代理双方属于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代销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代理商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招揽客户,招揽订单,签订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并从中赚取佣金,代理商不必动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不负盈亏。代理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协议建立起代理关系后,代理商有积极推销商品的义务,并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同时代理协议一般规定有非竞争条款,即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人不能购买、提供与委托人的商品相竞争的商品或为该商品组织广告;代理人也无权代表协议地区内的其它相竞争的公司。
在代理商的层次上,除设立总代外,代理商还可以根据厂商的渠道模式,下设一级代理 或区域代理并同时与终端销售商合作。这样,代理商从简单的分销转换成具有管理职能 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理商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 管理等各项职能。
从制造商到消费者的渠道途径可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