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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非商业性使用是指在新闻报道、评论等活动中使用商标,这种使用行为一般也不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来处理。
1.在新闻报道、评论中使用商标。如果在新闻报道或评论中不可避免地提及商标,即使是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批评指责,但只要基于事实进行客观报道和评论,商标权人都不能以商标侵权为由阻止此种非商业性使用。如果媒体的报道严重失实,批评不当,商标权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2.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当一个商标出名后,它可能会成为模仿者的模仿对象或者他人批评讽刺的目标。例如,一些人在文艺表演中常常拿一些著名的商标进行搞笑活动;故意将“报喜鸟”商标说成是“报丧鸟”商标。观众观看后很容易将演出中的虚拟商标与现实生活中的某个商标相联系,这种情形就叫做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在滑稽模仿中,喜剧效果的出现是由模仿和被模仿对象之间的强烈反差形成的。被模仿的对象越是出名,越是容易使观众产生联想和共鸣。在滑稽模仿行为中,模仿产生的商标与被模仿的商标不同,而且模仿产生的商标并不用于商品或服务活动中,即不作为经营性标记使用,因而不易产生商品混淆的可能,很难将该行为作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待。但是,不适当的滑稽模仿行为可能会造成对驰名商标的玷污、贬低驰名商标的声誉。例如,如果一个T恤衫的销售者在其商品上印有“Ilikecocaine”,并且其书写风格就像可口可乐(Coca~Cola)的广告语。由于该商标的使用对象不是竞争性商品,因此大多数消费者不会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是该T恤衫的生产者或者许可人(产生混淆)。但是法院可能会因为这个滑稽模仿污损了可口可乐的商标,而使可口可乐公司获得法律救济。可见,只有在不存在混淆的可能,也不会造成对驰名商标声誉损害的情况下,商标滑稽模仿才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3.字典中使用
通常,在字典中使用商标并不会造成侵权,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产生不良后果,尤其是不加任何说明就将他人的商标收入词条的行为会严重误导读者认为该商标已不受保护,可以作为通用名称使用。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蔓延,欧共体商标条例在第10条特别规定:“如果共同体商标编人词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书,给人的印象好像成为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出版社应根据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保证至少在最近再版时,注明该词为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