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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财产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商标形成的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商标法》、《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许可他人使用,收取使用费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收取使用费,让商标无形资产产生经济效益,使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收益权得以实现。
商标使用许可是一把“双刃剑”。实施商标许可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有要慎重考虑对方的资格与条件。就许可方而言,要选择守法经营、信誉好、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企业作为被许可方。绝对不能采取短期行为而滥施许可(包括屈从于行政命令,推行缺乏科学性的所谓规模经营)。大量事实说明,滥施许可等于饮鸩止渴或作茧自缚。因为,一旦被许可方有违法行为或破产倒闭,必定危及许可方的命运;就被许可方而言,要选择商标信誉好、市场占有率高、有潜力的商标,以期获得较高的市场回报。就商标许可本身而言,被许可方应全面地重点考查以下内容:
①注册商标是否已过保护期?是否临近续展期?是否已转让?
②商标注册证原件记载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相一致?
③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超出商标注册证所核定的范围?
④许可方是否已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对拟与许可方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至关重要。
(2)进行商标价值评估,确认商标资产数量
资产是会计学中的基本概念,在经济学中资产被表述为资本、财富,法学则将资产表述为财产权。商标价值评估就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的评定估算,也就是将法学范畴的财产权代换为经济学范畴的资本与财富,进而代换为经济学范畴的资产。
商标价值是可以通过对其评估进行量化的。合理地估算注册商标的价格,能进一步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增强企业创名牌、保名牌的意识,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促进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
商标价值包含以下四个部分:一是制作商标标志物的劳动,如设计标志、印刷标志等过程中所支付出的花费;二是在法律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费用,如申请费、注册费、变更费、续展费等;三是商标权人为使其商标标示的商品质量优于他人而使用的专有技术、配方、设计、包装等开拓市场方面的费用;四是商标权人为确立其商标的信誉、知名度所付出的费用,如广告费、公益事业赞助费等。
商标价值的评估,往往因评估的目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计价标准和评估方法。最常见的商标价值评估是以投资、转让和许可为目的的,通常适用收益现值法和有效使用期超额利润法的评估方法。
(3)转让注册商标,将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货币
截至2008年底,我国注册商标总量累计已达344万件,位居全球第一,成为商标大国,但还不是商标强国。
据调查,这其中,起码有50%以上的商标不使用,有的地方甚至高达60%一70%的商标闲置不用。这就导致一方面大量商标的闲置,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另一方面一些急需使用商标的企业面临着选择商标的余地变得窄小。而通过申请主张撤销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又因举证、程序等因素,几率很小且旷日持久。因此,转让注册商标就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通过转让注册商标,把商标权人闲置不用的注册商标依法转让出去,不仅使受让人获得了商标权,有利于商标资源的充分利用,而且还可以使商标权人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通过转让注册商标,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货币,有利于促进商标无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使商标权人闲置的“死”商标“盘活”了。
(4)将商标作价向企业投资,减少货币资本支出
根据公司法规定,商标权作为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允许其以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转化为产业资本。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可将商标评估后并经共同出资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商标价值量(价格),向新设立的企业投资人股。
将商标作价向企业投资,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对于出资方,可以快速扩大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商标知名度;可以减少实有资本金、实有资产的投入,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取较大投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对于受让方,企业直接获得了注册商标使用权,避免了选择、设计、申请、注册等颇费周折的诸多环节,从而节约了大量时间,“时间的节约是最经济的节约”,进而使其产品较快地抢占市场。
以商标权作为投资的,可以是整体商标的所有权益,这必须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协议)并办理法定手续;也可以是部分商标权益的投资,这应当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只要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70%都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