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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继承权是指商标权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是商标注册的主体。《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商标注册人死亡后,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根据商标法规定,自然人在我国可以成为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鉴于商标专用权是法定民事权利的一种,这就同样存在由于自然人(权利死亡而发生权利继承的情况。对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参见《商标法》第四条、“条例”第二十六条)。
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商标注册人死亡后,可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和商标确权及移转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继承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一般包括: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死亡证明;继受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原权利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提交遗嘱文本;继承人之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提交协议文本;遗产分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提交公证文书;因商标专用权继承发生争议而诉讼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
必须注意的是,自然人是商标注册主体的,“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参见“条例”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