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流失

目录

  • 1 什么是商标流失[1]
  • 2 商标流失的原因[2]
  • 3 商标流失的自我保护[1]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商标流失

  商标流失是指企业通过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或通过艰苦创业在市场上树立的商标地位因自己使用管理不当而丧失。商标流失就意味着企业失去一片市场,造成损失。

商标流失的原因

  商标流失有六大原因:

  1. 因产品结构调整,产品过时,使企业注册商标无法再用,只好闲置起来无人管理而过期;

  2. 因企业破产、歇业、重组改制等原因,导致该企业原有商标无人关心续展而过期;

  3. 企业商标管理人员更换,导致商标证遗失无法续展;

  4. 因嫌原商标续展费用高于注册费用而放弃续展;

  5. 现行商标行政管理与商标代理注册脱节,无法形成配套的管理体制,导致商标保护渠道堵塞;

  6. 企业及一些部门商标意识淡薄等。

商标流失的自我保护

  防止商标流失,是企业保护商标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商标流失的原因多种多样,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

  (一)因中外合资经营而流失的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中外合资经营成为外来企业在华投资的主要形式。在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过程中,一些外方投资者利用中方急于吸引外资的心理,在商标问题上大做文章。有的外商直接把合资企业使用自己的商标作为谈判的“硬件”,非我不用,将中方企业的商标抛在一边;有的外商则要求将中方企业较有名气的商标低价入资合资企业或加以收购,然后打入“冷富”,而大张旗鼓地宣传外商带来的商标。而国内企业,其中不乏行业内带头或利润较丰的企业,在吸收外资时,急功近利,只看重外商的投资,而忽略自己商标的使用价值和潜力,以致我国企业的商标在合资潮中大量流失。“洁花”商标的流失就是一个典型。中外合资中出现的国内名牌商标的流失,给国内企业日后独立发展留下很大隐患,一旦外方撤资,作为合资一方的国内企业又失去了自己的商标,最终是鸡飞蛋打。所以,企业应从战略的高度来看待商标,在合资时重视对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评估,尽量打自己的商标,以便达到工业产权的积累,创自己的名牌

  (二)因滥施许可而流失的保护。

  企业有权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这对发展名牌商标有着特殊意义。名牌商标为消费者青睐,可以进一步扩大商标的影响。但是,有的企业滥施商标使用许可,致使标有其商标的劣质产品流入市场,损害了购买者的利益,结果适得其反。因此,企业在商标使用许可问题上必须慎之又慎,切不可盲目追求扩大生产规模而滥施许可。必要时必须慎重选择许可对象,对被许可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细致的审核,签订严密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商标使用许可的商品、商品的质量、保证措施、承担的责任等诸多方面作出详细严格的规定。在被许可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确保商标声誉不受损害。

  (三)因未及时续展而流失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时间性,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有效。世界各国商标法在规定商标权期限的同时,一般都规定到期可以经过法定程序续展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因故不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果当事人在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宽展期满,其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商标权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鉴于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加强商标的管理,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商标管理人员或职能部门,定期清查登记每一件商标的注册时间,对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及时续展注册。要特别注意商标工作的交接,一些企业往往由于人员交接上的原因,忘记按时办理商标的续展手续,从而使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创下的商标付诸东流。

  (四)因停止使用而流失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有权撤消其注册,企业因此丧失商标权。所以,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后,不能将其柬之高阁,必须为我所用,否则就具有排斥他们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不正当竞争之嫌,为法律所不允许。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广告、商业展览、商业交易文件(如合同书)、工作人员的服装、商业名片、请柬等上面标注商标,在其中任何一项上不间隔三年的使用,都起着避免企业商标流失的作用。

  (五)因转化为商品通用名称而流失的保护。

  一种标识之所以成为商标就在于其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的最基本属性。商标经长期使用,尤其是成为驰名商标以后,会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但如果使用、宣传不当,或被有关部门误解,也会由于过于知名而演变为某一种商品的代称,丧失其显著性,其作为商标的基本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从而危及所有人的商标权。“阿司匹林”最早由德国拜目公司生产并用作注册商标。但由于公众更喜欢把它作为这种药的名称,在商标有效期满后,法院裁定该药物可由任何厂家采用同一商品名称生产,拜目公司从此失去了“阿司匹林”的商标权。“尼龙”、“凡士林”、“电传”等原来均为注册商标,后来却成为所标示商品的通用名称,原商标权人的专有权随之流失。

  为防止商标转化为商品通用名称,企业要注意将商标与其附载的商品区分开来,尽量避免二者相同,对注册商标要特别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R)。一旦发现他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时,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因商品质量低劣而流失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情况较为严重的,商标局有权撤消其注册商标,剥夺其商标专用权。这就要求企业重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严格把关,杜绝劣质的不合格的商品流向市场,这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商标保护事关企业的生存发展,发达国家一个大型企业的商标管理人员多的达百人以上,少的也有十几个人,另外还聘用大批律师参与商标事务,使企业的商标权益能够全面有力地得到维护。步入市场经济,我国企业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商标意识,将商标管理列入企业经营管理的议程,依照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缺乏商标保护意思的企业不可能成为市场竞争的强者。

参考文献

  1. 1.0 1.1 刘枰汛主编.中国商品流通论坛 1999-2000.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11.
  2. 张隆.商标流失:企业难言的隐痛.中国工商报,2008年8月21日第B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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