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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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及服务税是增值税的一种,也是销售税的一种,指政府为各种商品及服务所征收的税项。不同于一般的销售税(零售税),商品及服务税并非只由消费者承担,生产商及分销商亦需要缴交这种税项。
目前全球有数个地区均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包括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及新加坡等。香港于2006年中亦开始研究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的可行性。
商品及服务税有著增值税的特点,就是每一个商业过程都涉及缴税。下表将会简单说明这种税项的运作,假设税率为10%:
角色 | 原本标价 | 售价之商品及服务税 | 最终售价 | 应付税项金额 |
原材料供应商 | $50 | $5 | $55 | $5 |
生产商 | $150 | $15 | $165 | $15-$5=$10 |
零售商 | $250 | $25 | $275 | $25-$15=$10 |
商品及服务税总额 | $25 |
目前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及新加坡等国家征收商品及服务税,香港于2006年中开始研究征收。
加拿大的GST于1991年1月1日由当时加拿大总理马丁·布赖恩·马尔罗尼推行。税项备受争议,更成为他领导的加拿大进步保守党于1993年大选中落败的导火线之一。1993年大选获胜的加拿大自由党在当时的竞选纲领中承诺取消该税项,但是执政期间并没有兑现承诺。
加拿大的GST由2006年7月1日起由7%降至6%,而多项生活必需品也获得豁免,包括食物、房租、医疗服务及金融服务等。
澳洲的GST于2000年7月1日由当时澳洲总理约翰·霍华德推行,取代在此之前政府所推行的销售税税制,并计划取消当地印花税及地税等税项。
澳洲的商品及服务税率为10%,适用于绝大部份商品及服务,包括交通费用。所以,在推行初时,曾导致悉尼跨海大桥大塞车,因为不少人都忘记了要路费从未含税的两澳元增加至包含GST的2.2元,而需要在缴费窗即时找20分硬币。
新西兰的GST于1986年10月1日推行,初时税率为10%,后于1989年6月30日提升至12.5%,一直维持至今。
新加坡的GST于1994年推行,初时税率为3%,后于2003年提升至4%,再于2004年提升至5%,一直维持至今。新加坡政府于 1994年及2003年分别给予11.04亿新加坡元及8.25亿新加坡元补助低收入家庭。现在新加坡平均每年的商品及服务税收入约为40亿新加坡元。
另一方面,由于得到GST的补贴,新加坡政府得以把当地的利得税下调5%。
早在回归前,香港政府曾多次希望在香港推行商品及服务税,当中以夏鼎基担任财政司期间几乎正式实行。由于当时香港的通货膨涨非常炽烈,政府希望透过商品及服务税来压抑通涨。不过由于当时政府亦正在推行代议政制,为免打击殖民地政府在市民的管治威信,商品及服务税最终终止实行。香港主权移交后,经历了数年财赤,香港政府再有开征商品及服务税的构思。不过,因为当时还未有具体方案解决当前的经济问题,所以其讨论又再押后。2006年7月18 日,香港政府终于公布改革香港税制的咨询文件,研究通过开征商品及服务税以扩阔税基的可行性,但遭到社会大力反对。
根据咨询文件,香港政府提出开征5%的商品及服务税,库房收入增加300亿港元。其中72亿港元会用于宽免措施,包括领取香港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人士的现金纾缓津贴、低收入家庭每年2000港元的津贴,以及所有家庭每年3500港元的水费及差饷扣减。政府亦会取消酒店房租税及名义资本额注册费,并调低汽车首次登记税及汽油、柴油之油税,收入将减少19亿港元。另一方面,收取商品及服务税的行政费用预计为5亿港元。因此,政府的净收入将会增加 204亿港元。然而,政府承诺税项实施后首5年,将会将全数净收入回馈市民,考虑方式包括宽免薪俸税及利得税。
目前香港多个政党均持保留态度,香港民主党、香港自由党及部份独立香港立法会议员已表明反对。很多市民也不支持商品及服务税。
2006年12月5日,财政司司长唐英年表示,因市民对此税项未有共识,政府在余下的咨询期内,不再考虑推行商品及服务税。
对商品及服务税最主要的批评是加剧贫富悬殊。假设商品及服务税率为5%。一个每年收入$80,000的低收入人士,不用交薪俸税,每年消费 $70,000,便要额外缴交$3,500税款;至于一个每年收入$100,000,000的高收入人士,一年消费$10,000,000,如果政府减薪俸税5%,便可节省$5,000,000,同时要交 $500,000商品及服务税,一年合共节省了$4,500,000。
商品及服务税是以多阶段方式对本地消费征收的间接税
商品及服务税在一些地区称为增值税(欧洲联盟及南非均采用增值税一词;至于商品及服务税这个名称,则是在新西兰、加拿大、新加坡和澳洲等地区采用,日本称为消费税)。虽然这是针对本地消费的税项,而且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登记产销商在生产和分销过程的每个阶段都会征收,而他们须就商品及服务所增加的价值课税,因此,这税项又称为增值税。
产销商就其供应的商品和服务所收取的商品及服务税,称为销项税,而就其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所缴纳的税项,则称为进项税。根据商品及服务税的税收抵免机制,产销商可把应缴的销项税与进项税进行对消,从而计算出应缴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如对消后的款额是正数)或可发还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如对消后的款额是负数)。产销商须按照既定程序,向税务当局(在香港是税务局)缴付对消后的应缴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税款;同样地,产销商亦可根据既定的退款规则,向税务当局申请退还可发还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税款。
商品及服务税是以多阶段方式征收的税项。在商品和服务到达最终消费者之前,由登记产销商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代收取税项。在商品及服务税的架构下,各登记产销商在销售其商品和服务时会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并就其购买的商品和服务所缴税款申请抵免。各产销商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向税务当局缴交的商品及服务税总额,等于消费者最终承担的税额。下表以生产及销售一套西装为例,并假设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为5%,以及各产销商都已在商品及服务税制度下登记,说明如何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说明
(a) 原材料供应商以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25元的价格售卖棉花予布料生产商,因此布料生产商共须付款525元。在有关的商品及服务税课税期届满时,原材料供应商须申报所收取的25元商品及服务税(销项税),在扣除所支付的进项税(在这例子中是0元)后,须把税款净额25元交予税务当局。
(b) 布料生产商把棉花制成西装布料后,以1,0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50元的价格售予裁缝。因此,裁缝须付款1,050元给布料生产商。在布料生产商递交商品及服务税报税表时,他须申报向裁缝所收取的50元销项税,在扣除先前购买棉花时所支付的25元进项税后,他须向税务当局缴交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为25元(在递交商品及服务税报税表时一并缴交)。
(c) 裁缝把缝制成的西装,以1,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75元,即1,575元的价格售予零售商。裁缝售卖西装时收取了75元销项税,在扣除购买布料时所支付的50元进项税后,他须付予税务当局的商品及服务税净额为25元。
(d) 零售商在店内展示该套西装,然后以2,500元另加商品及服务税125元的价格售予消费者。零售商向消费者收取2,625元。在商品及服务税课税期届满时,零售商须把净差额50元(即销项税125元减进项税75元)付予税务当局,以履行其课税责任。
(e) 消费者以2,625元(包括商品及服务税125元)从零售商购买该套西装。在他付予零售商的价格中,他实际上完全承担了125元的商品及服务税。由于他并非登记人士,而且不会以西装作为一项商业货品,因此他必须全数承担税项。
(f) 原材料供应商、布料生产商及裁缝各向税务当局缴付25元商品及服务税,而零售商则缴付50元。税务当局就该套西装所征收的商品及服务税总额为125元(相等于消费者所缴付的商品及服务税)。这笔税款是在西装生产和分销过程中逐步征收的。
商品及服务税并非一般消费税的唯一形式。人们经常将商品及服务税与零售税作比较。零售税是商品由零售商转至最终消费者时,即在零售阶段征收的间接税。零售税通常只适用于商品,而不适用于服务。在现代经济体系中,消费者在服务方面的开支占了较大部分,而且不断增长。
由于零售税是在制成品最终销售时征收的单一阶段税项,有人或会认为这是对一般消费征税的较简单方法。不过,详细研究指出零售税有一些固有的问题,以致其成效或效率不及商品及服务税。
由于零售税只在生产和分销过程中的其中一个阶段征收,当局必须制订详细的规则,清楚界定卖家何时属于零售商,以及何时须登记缴纳零售税和就其销售的商品征收零售税。此外,也须订有明确规则去确定买家在生产过程中哪个阶段只属中介人,例如批发商或贸易商等,而获豁免缴纳零售税。
零售税税制除了涉及复杂的立法和行政工作外,事实也证明,由于零售税只在某个阶段一次过征收,这税制很容易有被滥用或欺诈的情况出现。至于商品及服务税,则是以多阶段方式征收,征税机制本身有自我监察作用,出现漏税的机会较小。由于商品及服务税相对于零售税较为优胜,在过去20年,有不少地区已引入商品及服务税,取代其原有的零售税或相似的税制。全球已有超过135个地区实施商品及服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