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担保

品质担保(Guaranty of Quality)

目录

  • 1 什么是品质担保
  • 2 品质担保的内容
  • 3 品质担保义务的比较

什么是品质担保

  所谓品质担保,是指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出卖人保证的品质合同约定或出卖人提供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说明均可构成,如规格型号、性能、有效期等方面。

品质担保的内容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5 条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承担如下质量担保。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例如,机器能用于生产,轿车能用于安全载客,化肥能有助于农作物生长,等等。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例如,买方通知卖方其所欲购买的钻头是能钻透钢的钻头,或其所欲购买的粘合剂是用于粘合金属的粘合剂,卖方就必须提供适合此种特定用途的货物。但是,如果买方是凭他指定的商标选购货物,或者使用高度技术性的规格来描述他所需要的货物,那就可以认为买方是凭对自己的自信来选购货物,而不是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为他提供货物,这时,卖方就不承担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的义务。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人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品质担保义务的比较

  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把卖方对一般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称为对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而对特种买卖中的货样买卖的品质担保则要求卖方必须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与先前提供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德国民法典》规定,卖方应向买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在风险责任移转给买方的时候不存在失去或减少其价值,或降低其通常用途或合同规定的使用价值的瑕疵。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道出售的货物有瑕疵的,卖方不负瑕疵担保的责任。同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形式免除或者限制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只要这种协议不是建立在卖方故意隐瞒其货物瑕疵的基础上。此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如果买卖的标的物是为实现质权人的质权而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的,卖方对货物瑕疵不负担保责任。至于什么是货物的“瑕疵”,在法律中没有更具体的解释。

  《公约》对于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公约》认为货物与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以及包装方式等内容相符是最重要的,因此以标题的形式凸显出交付与约定相符的货物是卖方的重要义务。而对于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的后果,则通过区分是否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构成威胁,来判断是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还是非根本违约的责任。

  通过与英美国家法律的比较,我们很容易发现,《公约》对卖方品质担保的义务是建立在充分鼓励卖方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的,因此对于货物相符的标准规定得并不详细,具体的判别依据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所选择适用的国内法进一步来确定。但另一方面,《公约》对卖方承担货物相符义务的时间与风险责任的转移之间的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说来,是以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当时来划分卖方对货物相符义务的承担期间。例如,合同中是采用CIF价格术语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在货物越过船舷以前,卖方对货物承担品质担保的义务;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的任何毁损,进而导致货物丧失所应具有的品质或商销性,卖方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这些货物必须经检验、鉴定或使用等手段才能知道其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则在其没有被检验、鉴定或使用之前,即使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也应对此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不符合同的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那么卖方也应对在前面所述的风险转移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负有责任。例如,卖方在其所售的果酱上标明“保质期一年”,如果在一年内,果酱变质,则卖方对此承担责任。对于提前交付的货物出现了与合同不符的情形,《公约》规定卖方可以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来之前采取补足缺漏、更换货物等补救措施,但是卖方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不能给买方带来不合理的损失和不便,否则买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商事通则》对于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是高度概括性的,它认为,如果合同中既未规定且也无法根据合同确定履行的质量,则义务人履行合同的质量应达到合理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此情况下的平均水平。也就是说负有交货义务的卖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即在一个相同的情况下与其有相同资格的并通情达理的人所做出的努力),使其所交付的货物的质量首先达到其同类货物的平均质量水平,这个水平是依据履约时有关市场的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的;而在合同中暗含某种特殊要求,按照平均的质量水准很难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卖方则应提供比平均质量水平更高标准的货物,这样才能被认为是尽了品质担保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办公电脑的合同中,没有对配备的操作系统做出要求,则应按照现在市场上普遍使用的WINDOWS98作为履行合同的参照,可以安装WINDOWS2000,但绝不能是WINDOWS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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