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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规信用监管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从职能出发,以合规监管为核心,以信用信息为手段的新型综合监管机制。
合规信用监管与政府原有的行政监管不冲突,它并不是新建一套完全独立的、与过去行政监管职能不相关的全新体系,而是对现有政府行政监督管理体系的改良。其实质是在原体系基础之上,对监管手段、制度和某些相关机构的改革。
合规信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管主体与对象、监管基础与依据、监管内容与实质、监管手段与措施等。
1、信用监管主体
信用监管主体从国家层面来说,就是中国情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从地方层面来说,监管主体就是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政府各职能部委,监管主体的代表就是专门设立的信用监管司(局)。
2、信用监管对象
对政府和各层面的监管主体来说,信用监管对象都不是新的,都是原监管职能确定的监管对象,只是监管领域扩大了,监管内容扩大了,但监管更细化了。比如,监管对象都是某企业,但从信用监管出发,若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就要执行对信用监管对象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3、信用监管基础与依据
合规信用监管的监管基础与依据是在原有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能与任务之上,增加信用内容与信用监管任务,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具体的监管原则与监管精神,以及监管的职权范围、监管的行政处罚程度与具体实施的保障。
4、信用监管内容
其核心是建立合规信用监管,主要是信用制度建设、信用数据库系统、信用评价分类监管系统、信用服务系统。实际上,这4个系统就是要确定信用行为范围、规范标准、失信行为界定、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度与实施办法、具体执行机构及其权限、信用信息处理及披露的内容与程度及方式与路径等。信用监管内容建设的实质,就是确定社会信用行为规范,也就是立规矩,即用行政管理办法告诉社会,何种行为算守信用,不守信用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5、信用监管的措施
信用监管与政府以往的其他监管不同。信用监管很有特点,那就是信用监管要依靠信用记录与信用信息。此外,信用监管有自己的监管办法、流程、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式等。政府要建立一套新的信用监管体系,首先就要建立一套能够记录被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并加以处理的数据库系统。只有一个政府部门这样做还不够,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要联网,要保证各个主体在各个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能够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透明、公开、共享。各个职能部门都能从自己的管理角度,依据这些信用信息,对不同主体实施不同的监管。要能对一些失信的、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人,向全社会公开其信用信息,并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对于失信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人,就要进入法律程序。
合规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管理工程。具体而言,我国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合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应由4个部分构成;信用制度建设、信用数据库系统、信用评价分类监管系统、信用服务系统。下面分别介绍:
合规监管体系的制度建设应由7个部分组成:完善管理法规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畅通政策宣传和反馈渠道、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严格失信惩戒机制。
(1)完善管理法规体系
要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建设,形成一套完整的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体系。法制部门血在有关信用基本法颁布后,尽快制定具体的分类信用法规,对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披露等行为进行规定,明确征信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信息披露权限,并赋予检查监督权,为管理部门建立合规监管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和监管便利。同时,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各部门信息共享的义务、信息披露的方式等,以促进各部门间的沟通,减少信息系统的重复建设。另外,也要立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规范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
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途径。民主、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执法行为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和相对人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前者处于主导地位,而后者处于被动地位。公正的行政程序可以保障相对人不受行政执法人的任意支配,增进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畅通政策宣传和反馈渠道
要大力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托宽政策反馈渠道☆是对于新政策的出台,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对新出台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和反馈,以利于进行适当的政策评价及政策调整。二是考虑到信用主体很难在短时间内接收到管理方面的信息,因此可以采用定期召开座谈会及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政策宣传、答疑解惑。而对于大型企业,尤其是业务频繁、交易数额巨大的企业,可以来取定期信息交流和现场办公的制度,按行业选择一些重点企业作为政策反馈点,以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和信息宣传工作。
(4)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制度性内容,主要包括确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组织运作机构、职责与范围、信用信息来源渠道、处理方法与传播范围、更新与保密、相关人员与经费等方面的详细规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制度建设,是属于合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中的技术性制度建设。在这部分内容中,规定的是规则、规范、标准等管理方面的内容,而非技术系统本身。
(5)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主要是解决政府间信用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与任务。实际上,信用信息共享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全社会的,另一个层面是政府间的。这两个层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都与政府有关。我们在这里谈到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主要是指政府手中因监管而产生的信用信息,第一步应该在政府间共享,第二步应该让全社会共享。
对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政府既要解决自己的信用信息共享,同时还要解决社会层面的信用信息共享,这是两大类问题。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制度建设主要应该抓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建设,这是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也是最根本的制度;二是行政管理规定,这是信用信息共享的指导与约定,也是工作的依据;三是具体实施办法,这是信用信息共享的操作制度,也是工作的步骤和流程。
(6)健全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
科学、合理、公正、权威地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划分信用等级是成功实施企业信用评分及分级管理的关链所在。首先,要用专业、科学的方法设计一套针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评分方法,既要反映信用主体的总体信用,又要突出监管的重点。其次,要有完整的信用信息资料。信用评分方法所要求的数据项虽然侧重点不兰、权重不等,但对于完整地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都有影响,因此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是做出科学信用评价的重要一步。
在做出信用评价之后,应当适当分类,以便实行奖惩制度。信用监管的分类是根据信用等级,在监管方式、巡查频度等方面予以区别:对于很好的企业放松监管,给予更多的自主权,同时可以对其进行正面宣传,例如可以把合规守法荣誉企业信息提交给征信部门纳入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以提高企业在其他活动中的信用等级;对于较好的企业适度监管,检查频率可较少:对于一般的企业正常监管;对于较差的企业大力监管,增加检查频率;对于很差的企业重点监管,甚至远笔审批或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公开曝光等。
(7)严格失信惩戒机制
一是应降低信息披露的标准。目前政策规定的公开披露条件比较严格,其中对违法金额或罚没款金额的划线标准过高,比较高的违法金额或罚款金额即使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也不多见,在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更为鲜见。过高的公开披房条件导致该项政策在部分内陆地区形同虚设,找不到符合公开披露的违法案件,从而难以起到广泛的警戒功效和社会效果。因此,应当适当降低信息披露的标推,以达到严格惩戒、有效警示的目的。
二是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拓宽披露范围。第一,公开披露。向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以便信用管理公司及相关企业、个人查询。对于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信用主体的违规案件,在有关媒体公开披露。第二,由检查部门负责信用主体违法信息的收集,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由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录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承扭日常数据的更新和维护,通过负面信息披露放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效果。
(1)建立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
建设市场信用体系,首要任务就是对相关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合,逐步建立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是要更新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理念。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管理经历着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从现场检查向非现场核查、从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如果再沿用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行政管理思维方式,显然难以解决复杂和深层的问题,管理的有效性格越来越弱,而且管理的成本和代价也会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必须转变管理理念,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思路也必须随之转变,并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在统计指标和统计内容的设计上,应紧紧抓住彤肉我国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的主要指标和重要内容,彻底据弃面面俱到的管理理念,抓住主要矛盾。
二是应构建高效的收支预测、预警体系。建立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是为了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预测和预警,为监管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判断。我们应在建立统一的信息监侧体系上,构建科学的收支预测、顶警体系。
(2)建立互通互联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
信息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要发挥更大的价值,就要建立惩戒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社会共享。同时,信息资源的共享常常是双向的,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的获取者。信息资源的可交互性使信息的共享在交互的过程中不断升值,最终使所有的参与者都从共享中得到最大的收益。所以说,信息资源的共享是一种典型的双赢。因此,要实现信用管理及其他部门管理的双赢,必须建立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台规监管体系建设需要各经济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税务、海关、外经贸委等部门的沟通,加强信息交流,积极探索与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的监管机制,发挥社会中分机构在监管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与咨询等方面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增强监管能力。
(3)建立监管主体分类系统
传统监管实行的是业务分类行为监管,合规监管体系建设的目标之一是实现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通过对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价和分级,实行分类监管。
从国外信用管理的经验可以看出,使用信用管理手段对经济主体进行综合分桥评级,从而评定风险的大小,并随时予以关注、预瞥是征信国家的一种成功做法。因此,我们也要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价系统,借此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风险的评定。
信用评价分类监管服务系统是实现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关键技术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应根据业务检查和主体监管的需要,设置监管信用风险提示系统和监管信用评价系统两个子系统,然后利用这两个系统对经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以评级结果揭示不同信用等级对应的风险,并据此对评级对象进行分类,为分类监管措施和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依据。其中,监管信用风险提示系统仅限于对经济主体的基本信用情况进行一般性评价,以内部使用为主,目的在于揭示经营主体的风险大小,实现监管的信用风险预警功能,为跨境资金的流动性监测提供服务。而监管信用评价系统主要是对经济主体的负面信息记录在杜台范围内加以揭示和披露,通过市场化的惩戒机制严惩失信者,实现失信惩戒的目的。
在新形势下,信用服务系统的建设是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内容。以信用信息为基础,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为社会提供信用相关管理服务,是政府的新兴职能。从某种程度上说,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信用服务系统的建设是一个标志,凡是建立了信用服务系统的职能部门,就标志着它在新时期行政职能的转变有了新的突破。
信用服务系统的内容主要包括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信用信息处理与加工系统、信用信息发布、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面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信息查询与服务、政府间的信用信息共享等等。
信用服务系统的服务形式应该是全方位的、多元化的。例如,这个系统应该有IT形式的网络平台,有电话提示类的语音服务,有办公人员现场接待类的实体服务,有信件征集处理类的信访服务。总之,政府应该让社会公众能够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享受到与信用有关的服务。在接受信用监管的同时,也享受到信用服务,这是全体公民的权利。服务内容的全面性与服务手段的多样性,标志着政府的成熟程度和行政监管水平。
政府信用服务是有成本的,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基本服务开支应该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统一承担。应社会公众要求,衍生的深层次信用服务必然会产生一些额外的成本开支,政府可以适当收赞,但应该事先制定相关费用标腔相对应的服务内容,并且公开透明。另外,这类衍生服务的收费应该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务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