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购(Purchase By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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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购是指国家按规定指标以合同方式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副产品的一种形式。
合同定购具体办法是,商业企业按国家下达的定购指标,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明确规定定购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化肥奖售标准、交售时间和地点等内容,收获后按合同进行收购。定购以外的产品,农民可以上市自销。
合同定购作用是保证国家掌握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以供应市场需要和必要储备;
有利于引导农业生产者按照市场需要的数量、品种和质量进行生产,
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合同定购是国家掌握一部分粮源的基本手段,其中包括一部分农业税征实。因此,完成合同定购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定购粮的定价原则有三条:
一是要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是要有利于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
三是要让城市人民能够承受得了。
1995年的粮食定购价仍是1994年价格,是在当时市场价格基础上再加10%制定的,这个价格在当时是符合上述三条原则的。但是,1994年下半年、1995年上半年以来,国内市场的粮食价格不断上涨,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又没有能控制住。据统计,1995年5月份,全国大米、玉米、小麦的集市平均价为每公斤2.143元,与年初相比,价格上涨 12%,与上年同期相比,上涨66%;1995年1季度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30%以上,化肥的价格上涨50%以上。因此,目前的合同定购价相对太低,定购价与市场价的差距太大,一般每公斤都超过0.6元。由于通货膨胀压力较大,提高合同定购价可能对全局不利。因此,国家决定合同定购价不再提高。为了缓解合同定购价过低的矛盾,国家允许各地在定购价的基础上利用地方财力搞价外加价,鼓励完成定购任务与供应优惠化肥等的供求挂钩。
不过应当看到,粮食定购价过低,会造成农民惜售,不利于完成定购任务。虽然可以搞价外补贴、粮肥挂钩,但在粮食定购量较大的地方,地方财政又难以负担。因此,从长远看,合同定购价应当适当提高,使之基本接近于市场价格,这样有利于完成国家定购任务,有利于用市场机制来调节粮食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