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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支配财力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所能机动地支配使用的资金。按现行的制度和财政体制,相对于财力而言。可支配财力主要由财力扣除上级专项补助收入后的余额构成。
第一,拥有为实现特区各项功能相称的较宽裕的可支配财力。特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先进技术、知识与管理的“窗口”,是对外开放和对内辐射的主要枢纽点,其经济发展、市政建设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较一般地区重,财政为进行经济建设和维持行政管理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投入也相对较高,且基本上靠自身的财力解决。由此决定特区财政在保证上缴财政收入的前提下,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具有稳定的较高比例的可支配财力,以满足它为实现特区各项功能的需要。另外,特区经济的迅速壮大和发展,也为特区财政提供了较稳定增长的财源。
第二,可支配财力中涉外收入比例较高。特区“三资”企业占有较大比重,财政收入中的涉外收入比例也较其他地区高。
第三,具有特殊的收入制度和收入来源,特区政府通过有偿转让其垄断资源,以取得财政收入。如特区首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营运汽车车牌公开投标拍买等做法,都为特区财政提供了特殊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