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贴补税(Counter-Subsidy Duties/Countervailing Duty/Counter-vailing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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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贴补税又称抵销税或补偿税,是指对于直接或间接的接受任何奖金或贴补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地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贴补而造成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重大损害,就构成征收反贴补税的条件。反贴补税的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贴补数额征收。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销其所享受的贴补数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贴补税是工业发达国家争夺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工具。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对国际货物贸易的补贴以及各成员国运用补贴与反补贴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同时通过规范反补贴程序和标准,来防止成员国滥用反补贴措施,阻碍公平贸易。
征收的目的在于抵消进口商品由于接受贴补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竟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贴补和反贴补历来是国家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手段。资本主义国家大都有反贴补税法的规定,因此反贴补税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争夺市场斗争的一个重要武器。在国际贸易中,贴补与反贴补一直是复杂、棘手、争议很多的难题,因而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调节和制约的主要对象之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对反贴补税方面的主要规定:
(一)反贴补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二)贴补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肋,或在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才能征收反贴补税。
(三)反贴补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贴补数额”。
(四)对于受贴补的倾销商品,进口国不得同时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贴补税。
(五)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延迟将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进口国可在未经缔约国全体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征收反贴补税。但应立即向缔约国全体报告,如未获批准,这种反贴补税应立即予以撤销。
(六)如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这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贴补税。
(七)对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该项条件,不应作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