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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
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及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国内生产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免)税。
区外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内企业建造基础设施以及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户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和区内有关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账册,以备退税机关审查。
(2)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3)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的进口货物能否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环节税款的规定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的货物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报关单的规定
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准予开具《税收(1il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人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物资,海关予以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在报关单“运抵国别”栏中列明“出口加工区”。海关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核对审核海关电子信息。
(5)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或区内企业之间进行产品加工退(免)税规定
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食业出口的货物,不办理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