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市场

目录

  • 1 什么是勘察设计市场[1]
  • 2 勘察设计市场的特征[3]
  • 3 勘察设计市场的作用[3]
  • 4 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4]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勘察设计市场

  勘察设计市场建筑市场的第一个环节,它的变化直接带动建筑市场整体的变化。因为,建筑产品生产总是从勘察设计开始的,勘察设计市场需求增多,意味着建筑市场的总体需求也会同步增多。从这个意义上讲,勘察设计市场状态如何,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建筑市场在未来一段时期的状态。

  勘察和设计是建筑产品生产全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准备阶段两个独立而又密切相关的部分。

  勘察设计产品包括勘察报告、测绘图纸、设汁文件等全部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属于知识产品,具有商品性质,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在这个市场上,需求者包括城乡居民、工商企业、文教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供给者是各种专业的或综合性的勘察设计机构和个人开业的专业设计人员。随着勘察设计对象的不同,市场上的竞争状况也有明显的差别。一般民用建筑的需求面广,专业性不是很强,技术也不十分复杂,许多综合性的民用建筑设计机构都能胜任,竞争范围比较广阔,当供求不平衡时,竞争也会比较激烈。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大型建设项目,需求者为数有限,有能力的供给者一般也仅有少数专业勘察设计机构,他们按专业部门或地区划分势力范围,形成“寡占”或“独占”市场。这是我国现阶段专业设计市场的典型特征。个人开业的专业设计工作者只能作为地方或部门专业设计机构的补充。在广大的乡村,现代建筑勘察设计市场还是待开发的处女地。

勘察设计市场的特征

  就建筑生产的全过程而言,勘察设计是建筑生产的起点和依据,是建筑产品生产必经的一个阶段。由于勘察设计工作一般独立于建筑产品建造过程之外,是由专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机构来完成的,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需要形成勘察设计市场。勘察设计市场的主体为建筑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机构;勘察设计市场的客体为勘察设计产品。勘察设计市场除具有建筑产品市场的一些特点以外,还具有以下的主要特征:

  1.勘察设计产品属于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

  建造建筑产品首先要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成果即勘察设计产品。勘察设汁产品包括勘察报告、测绘图纸、设计方案、模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计算书、设计概预算等。勘察设计产品,是根据建设项目业主建造建筑产品的意图和要求,通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勘察设计工作者应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所形成的产物,所以,勘察设计产品,是一种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勘察设计产品,虽然不是实物产品,但是它通过模型、设计图纸等规定了最终建筑产品的形态,使用功能,是建造建筑产品的基本依竺。因此,勘察设计活动同样是一种物质生产活动,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卜,勘察设计产品和其他有形的实物产品一样,具有商品的性质。勘察设计产品的价值构成最终建筑产品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勘察设计产品成为勘察设计市场供求双方交易的片气载体。

  2.勘察设计市场的竞争性差异较大

  勘察设计产品的供应方是各类勘察设计机构。设计机构可以分为建筑设计机构和专业设计帆构两大类型。建筑设计机构是指以土建为主的综合性设计机构,如一般工业设计院、民用建筑设计院(所、室)、城市规划设计院、市政工程设计院、交通工程设计院等;专业设计机构,在我国是指中央部属、地方所属的设计院,如冶金工业设计院、石油工业设计院、煤炭工业设汁院、纺织工业设计院、水利电力工业设计院等,这些专业设计院,主要从事本部门工业建筑的工艺设计与土建设计,在多数情况下,以工艺设计为主。但是,建筑设计机构与专业设计机构的界限并不是绝对严格划分的,相互之间往往交叉完成某些设计任务。设计机构的主要生产要素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人。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设计机构应具备按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并确定其等级后,方能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设计任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由于勘察设计的对象不同,在勘察设计市场上竞争的情况有着明显的差别。一般民用建筑设计的需求面广量大,相对而言,专业性不是很强,许多综合性的民用建筑设计机构都能牲任这类勘察设计任务,所以竞争的范围较为广泛,当供求不平衡时,竞争尤为激烈。但是,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繁杂的大型建设项目,如铁路、桥梁、高速公路、港口石油化工、冶金以及城市交通系统等项目,需求者为数有限,有能力的供给者一般也仅限于少数的专业设计机构,因而他们按专业部门或地域划分活动范围,往往形成寡占甚至独占市场。需求者与供给者之间在交易中虽然也有费用多少之争,但更多的是相互依存、合作共事的关系,其竞争性就不如一般民用建筑那么激烈。

  3.勘察设计产品价格采用取费形式

  勘察设计产品提供者根据需求者的委托或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并按照有关取费规定向需求者收取勘察设计费。这是因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勘察设计的活动属于生产性的劳动,必然为社会创造新的价值。实行设计收费制度,是为了反映勘察设计工作者所创造的价值,使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形成勘察设计产品而发生的劳动耗费得到补偿,并反映其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同时,并完整地反映最终建筑产品的价值

  设计的取费标准,一般是根据建筑物类型,建设规模(造价或面积)、工程复杂程度、工艺成熟条件、采用标准设计的程度等因素来制定的。设计的取费标准,也就是勘察设计产品的价格;勘察设计质量和取费标准,是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的主要因素。

勘察设计市场的作用

  勘察设计市场是建筑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和发展,对建筑产品市场的运行有着重要影响。由于勘察设计是建造建筑产品的基本依据,只有通过勘察设计市场交易,形成勘察设计产品之后,方能据以进行建筑产品的施工活动,随之推动建筑劳动力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运行。从这个意义来讲,勘察设计市场,在建筑市场体系中起着领先和基础性的作用。同时,勘察设计产品的质量,对建筑产品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然工程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对建筑产品质量同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所以,完善和发展勘察设计市场,是构建建筑市场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环。

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建设部于199萨年1月发布第65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一)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的委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2)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

  (3)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4)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2)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3)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4)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1)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文件的质量负责。

  (2)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3)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4)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3)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4)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5)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6)外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

参考文献

  1. 阮连法主编.建筑企业管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08月第2版.
  2. 吴泽编著.建筑经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7.
  3. 3.0 3.1 谢维义.建筑经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 陆克华主编.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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