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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典当是指当户将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可以在时间、空间上改变占有方式的财产作为物质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动产典当的缺点是,交易成本较高,日常业务琐琐碎,当物价值毕竟有限。
动产典当可以分为动产抵押典当和动产质押典当。
动产抵押典当,指以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不转移动产占有的情况下,在约定的期限内典当行申请资金的典当方式。当期届满时,在当户不履行债务时,典当行有权通过拍卖或者转让的方式就处理收回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抵押典当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典当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动产与不动产相比可知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富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是指将动产(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典当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典当行据此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融资方式。得到典当行资质认可的仓储公司在典当期间对当物进行监管,并承担当物短少、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1)典物占有权。动产典当法律关系建立之后,在典期届满出典人回赎典物之前,承典人可以直接占有典物。若在出典人返还典金赎回典物之前,其请求返还典物,则承典人可以典当权尚存在为依据,其典物之上的占有权仍存在为理由,予以拒绝。
(2)优先受清偿权。在动产典当关系成立期间,如果出典人无力回赎,同时其又负有其它债务,只能以出卖典物来清偿债务时,一般是通过拍卖程序,以体现典物的最高市场价格。此时,承典人可以依其典当权上的优先受偿权而对标的物拍卖所得的价金优先受清偿。
(3)对典当物的物上请求权。为了使承典人较好的行使典当权,使典当物充分发挥其价值效用,承典人享有对典物的物上请求权,即在动产典当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对典物可能产生的侵害,或已发生的侵害,导致典物内在价值的降低时,典当权人可对于一切人,有排除或防止侵害的请求权。
(4)费用偿还请求权。费用偿还请求权是指在典当关系发生之后,为了减少典物价值的损失,承典人根据约定或出于出典人的利益,对出典物进行保管维修;对于此费用,承典人可以要求山典人在回赎时一并返还,但是,如果超出了合同的约定,或超出了因保管典物所支出费用的必要范围,则对此出典人可以不返还。
(5)在动产典当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权。在动产典当期限届满后,经过一定催告期限,出典人仍没有或不能支付典金回赎典物,则成为死当,此时,典物的所有权归于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可以采取拍卖、寄售等方式处理典物,取得价款。
(1)妥善保管典物的义务。承典人对于典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典当合同中有专门条款规定,则依约定来加以保管;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承典人应像管理自己的财产那样来管理典物,尤其是对于典物的自然毁损,应尽量将其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如果因为承典人保管不当或未尽应尽之义务而造成典物毁损灭失的,则承典人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返还典物的义务。当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支付原典金回赎典物时,承典人应将动产典物返还,此时,不仅要返还典物,还要返还从物。如果孳息未充抵债务,则还要返还由典物所孳生的利息,承典人返还典物的对象只能是出典人,即使出典人另有债物或另设典权也是如此。
另外,如果当事人之间设立不公开姓名、典价,典当等合同条款的,典当主体间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而不能因此损害对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