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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颖在《从“平均主义”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文中指出。分配伦理是指人们在从事产品分配和收入分配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以及作为分配行为准则基础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它是对收入分配能产生巨大影响的非经济因素。通过影响经济活动主体的精神状态、价值观念,使人们在分配过程中产生不同的行为方式。做出不同的评判。进而影响到分配的实现和实现效率。
夏伟东教授认为分配伦理应研究的是分配的公正。 即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分配才是合乎道德的。在经济领域。进行分配的主要是劳动资源和劳动产品 劳动资源如何配置及劳动产品如何分享才合乎道德?这些都是经济伦理学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可以引出的问题是大量的。如经济体制与资源配置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道德问题;按权力分配、按资本分配、按劳分配、按需要分配中的道德问题;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贫富差距的合理限度问题等。
分配伦理学是研究分配领域中各种伦理道德问题的经济伦理学分支学科,与生产伦理学、消费伦理学等相对应。分配是社会经济过程的重要环节,对生产、交换和消费起着一定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分配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之中,不仅是它的结果,而且也是它的起始条件和过程。分配可以通过生产和交换过程加以解释,也能够解释生产和交换过程。一方面,不平等的经济分配可以通过经济增长而得到缓解,或者由于经济衰退而加剧;另一方面,合理的经济分配可以推动经济增长的快速发展,电可以使趋于停滞的经济增长有望。分配涉及到社会各方利益的实现、调节和平衡,面临着大量的伦理道德问题,认识并寻求解决分配领域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便成为分配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分配包括物质资料的分配和消费品的分配。分配伦理学研究分配应考虑以下基本维度。第一,分配的内容,即分配什么,它主要包括收益和负担。一方面是收益,包括财富、福利、生产手段、生活机会和社会好处等的分配;另一方面是负担,包括债务、负载、劳动的绩效要求、社会牺牲等的分配。分配伦理学要求在进行分配时对其内容或可分配之物予以全面考虑,坚持收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第二,分配的客体,即分配给谁。可能的分配对象包括一定范围的个人、集团、组织和国家等等。第三,分配的主体,即谁进行分配。一般意义上它常常通过有影响或权威的个人、集团、组织和国家等来进行分配。第四,分配的程序,即按什么标准进行分配。分配的标准,大致有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技术分配和按人口分配等等。
一般来说,分配伦理学无论是在分配的内容的处理上还是在对分配的程序的安排上,无论是在分配的客体的对待上亦或是对分配的主体的要求上,都把公正或公平放在重要和根本的地位上,追求分配的做法公平、程序公平和制度公平。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探讨了分配的公正问题,认为分配的公正指的是社会的财富、权力及其它可以在个人间进行分配的东西的分配原则,具体可分为两类:平均的公正和比值的公正。平均的公正是指在平等的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上和容量上都相等;比值的公正是指在不平等的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的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对称的事物。对这两种分配的公正,亚里士多德主张应分别情况,在某些方面应以平均的公正为原则,在某些方面应以比值的公正为原则。相对来说,亚里士多德更推崇比值的公正,认为比值的公正是真正的公正,公正的真正含义在于给予道德上的优等者以较好的待遇,而对道德上的劣等者分配给较少的报酬。亚里士多德的分配的公正思想为后世分配伦理学讨论分配的公正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
当代的分配伦理学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分配伦理理论,其中有代表性的理论有按道德应得分配、非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和分配正义等理论。按道德应得分配即按人们的道德价值予以相应的社会财富和权利的分配正义原则。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有人提出按道德价值分配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全部分配份额要直接因人的道德价值不同而不同。与道德价值比自己高的人相比,任何人都不应当比他们持有更大的份额。如果道德价值不仅能够排列高下,而且能够按照一种差距或比例表衡量,就能够概括出更精确的原则。在诺齐克看来,按道德应得分配原则是一个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因为它指定了一种模式化的分配。按道德应得分配体现了一种理想化的分配原则和目标。当然,道德价值的衡量远不及一般物质价值的衡量,操作上的难度也比较大,但它无疑是人类分配的一种理想化追求。
非模式化的分配正义观念是当代美国著名伦理学家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一)提出的一种分配正义观念,它强调分配正义应当建立在权利原则即“非模式化”原则的基础之上,必须注意分配的来源和过程,而不能只注意现状和结果。“非模式化”与“模式化”是根本不同的。所谓“模式化”原则是指一种正当的分配应按照某种“自然维度”或某些“自然维度”的综合或序列来进行分配,这些“自然维度”有道德价值、需要、贡献、努力程度等等。在诺齐克看来,西方大多数正义理论包括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内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模式化”的原则之上的,而“模式化”的正义理论往往是无法应对社会生活挑战的。真正的社会生活从来不服从任何一种正义模式,如果社会强行推行某一正义模式,这种模式也将被打乱。诺齐克声称自己的权利理论和持有正义观念是“非模式化”的,他说,一些人收到了他们的边际产品;一些人赢得了一场赌博i一些人得到了他们配偶的一份收入;一些人从基金会得到资助;一些人收回贷款的利息;一些人从崇拜者那里得到礼物;一些人从投资得到回报;一些人从他们拥有的东西得到收益;一些人发现了什么东西等等。由此可见,各式各样的模式在决定着各种各样的分配,但并不存在一个总的原则来支配全部的分配。分配模式的多样化最后必然导致“非模式化”。诺齐克认为,“权利原则就是非模式化原则”。它没有任何标准,不确定任何方面作为分配的尺度,即它允许任何人采用任何他愿意的模式进行转让和交换,但并没有一个或几个由国家在全社会统一推行的模式,而是一切听其自然。作为非模式分配正义的权利原则,可以简化为这样的公式: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诺齐克认为,这样一种非模式化的分配并不会不可理喻,因为大多数人都是有理性的、合理自制的,不会任性和专断。对于人们是否会长期安心于这样一种非模式化的分配,诺齐克的回答是人们不会长期安心忍受的不是非模式化的分配而是不公正的分配。
分配正义是指与持有正义相对而言的一种关于社会财富、权利和荣誉分配的正义。关于分配正义问题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但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罗尔斯和诺齐克。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中通常存在着三种分配模式,即“按贡献分配”(实质上是一种以效率为优先考虑的分配制度)、“按努力分配”(克服了按贡献分配的缺点,接近按道德应得分配)和“按需要分配”(接近于平均主义的分配),这三种分配模式只能作为社会某一部分通行的“准则”,不能作为指导整个社会分配的原则。罗尔斯企图超越这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主张和原则。他强调:所有的社会基本善——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 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他由此引申出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提出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权利原则,以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它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几个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和分配的,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分配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一般地说,罗尔斯的理论倾向于前者,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倾向于后者。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展了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有些人持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有些人则持道义论的分配正义观,还有些人提出初次分配应以效率为准,再次分配应兼顾公平。目前,我国关于分配正义的认识,仍处在进一步发展和讨论中。
分配伦理学要求在分配中正确处理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关系,人我分配和己群分配的关系,分配的功利性要求与道义性要求的关系,不能因为要贯彻按劳分配,就否定或破坏按生产要素分配,否定资金、土地、厂房、技术、信息等的价值,也不能因为要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否定或破坏按劳分配,对待分配的功利性要求和道义性要求的关系,也应作如是观。己群分配不仅要求群体公正地对待个体的权益,而且也要求个体公正地对待群体的权益。人我分配既是己群分配的某种表现,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它的基本原则是要求自觉自愿和自由自主,同时又能讲求诚信和一定程度的报施关系。分配伦理学应当使分配伦理的研究既能促使生产的发展和扩大,又能体现交换和消费的基本精神,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实现经济和伦理的平衡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