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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国内收购是指对外贸易企业单位以现金或通过银行划拨等方式,从对外贸易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直接供应出口的以及经过加工后再供应出口的商品。
(1)商品的收购主要是为了供应出口或经过加工后再供应出口。至于在收购后改为供应企业自身消费或用于为出口服务的商品,都不能包括在出口商品收购之中;
(2)收购的商品必须通过买卖方式,支付一定的代价。但对不经过买卖方式而收入的商品(如收到赠送的出口样品,借入的商品、收回借出的商品等),都不能算作出口商品收购;
(3)必须是从对外贸易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商品。那些从外贸系统内务公司或本公司范围内调入或作价买进的商品,都不能算作出口商品收购。
对于出口商品收购的统计,应以收到商品的时期为准。出口商品国内收购总额的计算,其月和季的数字是根据计划价格,全年的数字则按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同时计算;对未列入收购计划的出口商品,月和季的数字亦按实际价格计算。购自国外为了转口的商品,以进口数字代替出口商品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