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出口商品供货值是指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将最终产品向国内外贸公司提供作为出口商品的总额或直接向国外出口的商品金额,包括各种税费。
①生产经营企业向外贸部门提供的用以出口的产品;
②个人向外贸部门提供的用以出口的产品;
③以“三来一补”形式出口的产品;
④生产经营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
⑤向外贸部门或外商有偿提供的产品样品;
出口商品供货量中不包括下列产品:
①已生产但尚未交外贸部门或企业尚未直接出口的产品;
②外贸部门或外商退回的产品;
③无偿向外贸部门和外商赠送的产品样品;
④国家对外经济援助项目中的产品;
⑤外贸部门自用或出口转内销的产品;
⑥供其他生产企业出口产品配套的产品;
⑦在国内以外汇结算方式销售的产品及以出顶进、国内中标产品。
①时间原则。按外贸公司收购时开具的销售发票时间;直接出口企业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时间、日期统计。
②价格原则。出口商品供货按产品金额进行统计。生产企业按企业与外贸部门的实际成交价计算;直接出口企业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外币价格(离岸价)折合成人民币价格计算。
③流向原则。即指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通过哪些外贸窗口进入国际市场的,包括外贸单位窗口和企业直接出口窗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