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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直开保函项下开具保函的银行还是间开保函的第一银行在收到申请人开具保函的申请后,有时候不希望依赖于申请人的信用保证偿还自己因开具保函或作出反保证后可能出现的付款,因而坚持由申请人外第三万作出在其付款后迅速补偿的担保。第三方可以是另外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出口保险公司或申请人相关联的企业。这种担保可以采取反保证的形式,与转开保函一样运作。一旦银行作出有效付款,它就有权利从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求得立即补偿。至于第三方如何向申请人得到补偿,则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
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也可以是附属保证或物权保证。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首先寻找从申请人处获得补偿,只有在补偿没有效果的情况下才可以向第三方寻找补偿。当然在第三方提供这些担保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援引许多抗辩权对抗银行,因而银行一般寻找第三方提供反保证(Counter guarantee)。
关于准转开保函的运作,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