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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是指对没有参加以及没有能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或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无力承担自己支付的部分的农村困难农民进行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正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中国幅员辽阔,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左右,中国有着广大的农村,而农村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因此,在执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时,也存在着差异。一般情况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对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意见》规定了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是:(1)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都制定了具体的标准,如,有些地方政府规定,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特困救助证》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均属救助对象。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部分人员,从表面上看,他们不具备救助对象的基本条件,但这部分人员一旦遇到重大疾病,他们也无力医治,这些人是否应该确定为救助对象,值得有关部门积极探索。
总之,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各地民政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卫生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但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情况下,各地医疗救助的范围大致相当,有些地方明确规定,持有本地(市)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领取证的农村居民,凡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均可享受农村医疗救助。总体而言,基本范围大致包括:一是本地(市)户口,二是农村户口,三是医疗救助对象。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也有自己的详细规定,如,有些地方政府规定,因患重病大病而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仍然过高的;未参加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而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对部分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尿毒症等突发性大病因住院费用过高而无钱治疗的救助,可实行医前、医中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每个患者每年只享受救助一次。还有些地方规定,救助对象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伴并发症;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重度以上烧伤、脑出血后遗症、急性重症脑炎或中晚期慢性重性肝炎、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因自然灾害造成意外创伤、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在划定农村医疗救助的范围时,各地区也制定了不属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一些情况,一般情况下列几种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1.因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方;
2.自杀、自残、自致和盲目冒险造成的伤害;
3.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4.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性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5.因当事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而致的伤害;
6.因整容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7.因非法赛马、拳击等导致的伤害;
8.违反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者。
农村医疗救助具体可以分为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有些又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行分类救助。
1.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各地情况大致相差不多,一般地区都在300~500元不等。(1)五保对象、孤老重点优抚对象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记账,直接提供医疗救助服务,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2)一般救助对象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有些地方只有住院医疗救助,没有门诊医疗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除了一般的门诊优惠和按比例报销外,住院医疗救助是农村医疗救助的重要部分。有些地方还规定了在不同级别的医院救治有不同的救助标准,有些地方规定得还相当详细,如有些地方规定:(1)在乡级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个人负担费用300元,300元以下自理;301~1500元,按个人负担费用的20%_{}b助;1501~3000元,按个人负担费用的30%补助;3001元以上,按个人负担费用的40%补助,最高限额年累汁不超过5000元。(2)在县级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个人负担费用600元,600元以下自理;601~4000元,按个人负担费用的20%补助;4001~7000元,按个人负担费用的30%补助;7001元以上,按个人负担费用的40%补助,最高限额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实施医疗救助,按规定在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待遇之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再享受农村医疗救助,救助标准全年每人累计最高在5000元内。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救助较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少低,但总体来说,全国各地年救助最高限额以2000~5000元为多,也有6000元、7000元的地区,有的地区救助最高达8000元甚至10000元,如,北京市某区规定,农村特困人员患危重病,也可按医药费50%的比例,每年每人最多可报销10000元。有些地方对补助标准还做出了详细规定,如对低保对象患有以下类型疾病的,适用于以下救助标准:(1)一类病人:指尿毒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和重要内脏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救助对象,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借规范的医疗发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000元。(2)二类病人:肝硬化、慢性病毒性肝炎(中度以上)、高血压II期及以上、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部分慢性精神病维持治疗期(器官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无自杀行为的抑郁病)、结核病活动期、帕金森病、慢性肾炎、子宫内膜移位、运动神经病等14种疾病人员,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6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但农村救助对象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患其他重病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凭借规范的医疗发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患其他重病大病的低保对象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600元部分,凭借规范的医疗发票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患尿毒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和重要内脏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疾病的救助对象,可视情况实行医前或医中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但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为患者出具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结算单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有些地方还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院方对挂号费、会诊费、出珍费等给予适当减免;对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价;对检验费、手术费按标准费用的80%计‘收费用。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因地制宜,量入为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尽量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低标准起步,从易到难,从少到多的原则。(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城乡医疗救助机制,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自我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的原则。(3)形式多样,多方救助。通过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会、资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市医疗保险、实旄大病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4)属地管理,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有下列3种: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积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审批程序农村医疗救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1.申请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放
审批后,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发放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具体包括:
(1)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3)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要求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