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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为是指收当人按交当人提供押品的价值和打折扣率,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利息的抵押借贷行为。这种行为体现了收当人和交当人间的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贷款人即收当人有到期收回本息权利,但在当期内须承担妥善保管抵押品的义务;借贷人即交当人有还钱取物权利,但同时必须承担按一定比例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
典当行为是典当双方从事典当交易的活动和过程。要加深对典当行为的认识,就必须了解典当与其他相似社会行为的区别。
(1)从二者行为的性质上看,典当是融资行为,即借贷,属于金融活动;而买卖是销售行为,即流通,属于商业活动。
(2)从权利转移的内容上看,典当转移典当标的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而买卖转移买卖标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3)从权利转移的时间上看,典当是临时转移,期限届满返还;而买卖是永久转移,没有返还问题。故典当是“假买”。
(1)从标的性质上看,典当标的通常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而典标的通常是不动产。
(2)从权利转移的内容上看,典当转移典当标的占有权,即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而典转移典标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即所有权中的两项权能。
(3)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上看,典当时,当户使用当金须付利息,典当行不得使用当物;而典时,出典人使用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可以使用典物但不付租费。
(1)从标的性质上看,典当标的通常是动产和财产权利;而抵押标的通常是动产、财产权利和不动产。
(2)从标的是否转移上看,典当转移典当标的占有权,但不能转移其他权利;而抵押不转移抵押标的的占有权,更不转移其他权利。
(3)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上看,典当时,当物由典当行保管,但不得使用;而抵押时,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并可以使用。
(4)从担保权确立形式上看,典当不需要登记公示;而抵押需要登记公示。
(1)二者适用法律不同。典当属于营业质,适用典当法,故称特殊质押;而普通质押属于民事质、商事质,适用民商法。
(2)质权人主体不同。典当中的质权人主体必须是典当机构,而普通质押中的质权人主体可以是法律允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