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租赁(Public House 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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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租赁是指公房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出租人的身份,将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出租的房屋公有,也就是公房的出租人为公房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而且出租房屋的产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而私房租赁的房屋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这也是公房租赁与私房租赁最大的区别之一。
(二)公房租赁也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且多采用格式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出租人单方面拟定,不与承租人进行协商,承租人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没有太大的选择余地。而私房租赁则是租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的合意,租赁当事人可以参照建设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亦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合意另行起草合同的格式。
(三)公房租赁的租金一般比较低,多有福利色彩。而私房租赁的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租金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考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
(四)公房租赁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如果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对于私房租赁的租赁期限,租赁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可以是定期的租赁,亦可以是不定期的租赁;可以是长期租赁,也可以是短期租赁,只要不超过法定的20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