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

目录

  • 1 什么是公务员录用
  • 2 公务员录用的原则[2]
  • 3 公务员录用的特点[3]
  • 4 公务员录用的意义[1]
  • 5 公务员录用的条件[2]
  • 6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2]
  • 7 参考文献

什么是公务员录用

  公务员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一定标准和条件,经过法定的程序,通过公开竞争考试和考核等方法,从社会上选拔优秀人才到政府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做法。有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原则、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就是公务员的录用制度。

  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务员的录用范围一般只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较低级别——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其他岗位上的公务员,包括领导职务和助理凋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如出现空缺时,采取晋升、凋任等方式进行补充,也可采取先考试,然后再任用的办法进行,但不在录用考试之列。公务员录用不包括党务系统、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科研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

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一)公开

  所谓公开,就是指考试过程要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录用考试主管机关在编制完录用计划后,打出招考简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招考事项,并把报考条件、要求、报考的职位、报考流程、考试时间等公布于众,以尽可能多地吸引具有报考条件的人才参与到录用考试的过程中来。考试录用的公开,不仅有利于更多优秀人才的引入,也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避免录用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维护考试录用的客观公正性。考试成绩张榜公布,现在可以在网上把考生各门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并写上身份证号和姓名,让考生一目了然,不仅知道自己的,也非常清楚别人的,这样做的目的是利于群众监督。如果考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复查,若对其他环节有疑问可以进行申诉。公开考试的好处,一方面可以使考试工作更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实行考试民主化、公开化,防止不良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打破封闭式的选拔程序,从更大范围中选拔人才。

  (二)平等

  所谓平等是指凡具有招考资格的人员,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公民有着同等的机会参与竞争,不能因为性别、种族、地区、户籍、宗教信仰、家庭出身等原因而受到影响。如果公民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可以寻求法律保护,比如采用司法救济。贯彻平等原则,一方面是分数面前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就是打破考生的身份、地区、户籍等限制,一律平等对待。我国在平等原则上日趋完善,比如:国家公务员取消了身高限制,允许乙肝携带者参加公务员考试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逐步取消地域限制和身份限制等。

  (三)竞争

  所谓竞争是指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选拔人才时不仅参照考试分数,而且对于人选范围内的考生还要考查其实际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及思想政治品德,优胜劣汰,择优录用。随着我国公务员考试热的升温,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一般比例为10:1—20:1,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为12:1,有的地区甚至高达65:l。竞争原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借鉴企业的优良做法,克服行政之弊端,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效能。

  (四)择优

  所谓择优是综合考生的基本条件,不仅包括综合知识水平,也包括专业知识水平,还有政治思想品质等。通过优胜劣汰,选出德才兼备的人才。择优的方式应该比较客观,要考试和考核相结合,通过层层筛选,使得比较优秀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进入公务员队伍。

  (五)严格考查

  对应试者的考查,首先表现在报名时的资格审查,这是公务员录用考试需严把的一道人口关。只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才有报考资格,严防假证书、假文凭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继卷面考试之后,在我国“政审”也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一个重要环节,突出考查的是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品质,可以采用调阅个人档案和向当事人的领导、同事面谈相结合的办法。另外,对于入围的人选还要进行体检和面试。体检主要考查公务员的身体素质,不得携带法律上规定的不允许的各种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精神病史、结核病、糖尿病等。

  (六)德才兼备

  德才兼备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长期经验的总结和继承。邓小平曾说过“选人要选好,要选贤任能。选贤任能这个话就有德才资的问题。贤就是德,能无非是专业化、知识化,有实际经验,身体能够顶得住。”我国对公务员考核的标准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方面突出要求了公务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是塑造良好公务员队伍的一条必要途径;一般通过面试和查看档案的办法来确定,防止“有才无德”的不合格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

  (七)按职位要求选人

  因事设职和因职择人相结合,严格按照职位要求选人,做到选才得当,用人所长。杜绝因人设职的现象,避免干部队伍臃肿,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

公务员录用的特点

  我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按照邓小平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在总结十多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基础上,借鉴古今中外公务员录用经验而建立起来的。它对过去机关干部录用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与过去机关干部录用制度相比,其特点是:

  (1)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取。公务员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资格条件,均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报名参加考试;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等素质,国家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2)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录用办法。以考试和考核为测评人员素质的手段,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通过考试测评报考人员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水平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通过考核了解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情况。在公开考试的基础上严格考核,从德才两方面保证人员素质。

  (3)具有法定的录用程序。除特殊职位外,公务员的录用都按以下程序进行: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实践证明,实行公务员的录用制度能更好贯彻党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能保证机关人员素质,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

公务员录用的意义

  录用制度是公务员系统的“人口”管理环节,是公务员制度的管理基础,是建立公务员制度的首要环节与核心内容,也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关键一环,是公务员系统更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对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高效率的政府工作系统,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从社会上选拔优秀人才,实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第一,有利于政府广开才路,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我国传统选拔政府工作人员的范围较窄,基本上是采取“相马”的做法,缺乏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机制。而实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则改“相马”为“赛马”,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从而使拔尖人才崭露头角、脱颖而出。录用为公共管理人才的开发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土壤。

  第二,有利于“因事择人”和“人适其事”的最佳结合。现代人事管理理论认为,“因事择人”和“人适其事”是人事组织构成的最佳方式。这样才能既不使冗员充塞政府又能充分发挥人之所长。考试录用制度规定的考试内容和知识都是按照公务职位的设计要求所给出,不同的职类所需的知识和素质不同,考试内容就有区别,这样保证了“因事择人”,同时体现了“专家(内行)原则”。考试录用是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应考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爱好兴趣、能力特长、身体状况来选择不同职位的考试,个人的意志和愿望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实行了“人适其事”,为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创造了前提,也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口号从制度上落到了实处。

  第三,有利于激励广大公务员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过去在用人上存在的弊端,一些人进入干部队伍后往往容易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实行公开考试,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机关的人事管理实行优胜劣汰,要想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在考试成绩与考核结果面前,任何人不得、也不可能有丝毫特权。当上公务员后.必须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从政治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从业务能力上不断要求进步,从身体品格上经常锻炼,从而创造积极进取的社会氛围。

  第四,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过去,由于录用干部缺乏明确客观的标准和程序,透明度不大,主观意愿往往起决定作用。一些思想作风不正的人就趁机钻空子,用人讲感情亲疏,凭个人好恶,搞裙带关系,使“唯亲”、“唯上”、“唯关系”的风气得以流行,败坏了社会风气,不仅不能保证机关进人的质量,而且还损害了政府机关的自身形象。实行录用考试,有关录用考试的政策、程序、结果都公布于众,透明度高,便于群众监督。同时,录用标准明确,程序规范,比较客观公正,从而有力地遏制了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对加强机关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起了重要作用。

  第五,为实现政治民主化和政府管理科学化创造了前提条件。公务员录用将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向所有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公民开放,不仅使这些职位更具有公共性质,而且使这些职位的竞争对每个公民而言更具有机会的平等性,提高了我国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积极性,体现了我国社会开放性程度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同时,录用制度将专业化和知识化的要求落实为可操作的规范化的考试,无疑有助于提高我国公务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化程度,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效能,有助于我国行政管理逐渐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公务员录用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从这项规定中可以看出,报考公务员需符合两项条件:即基本条件和限制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第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是指参加录用考试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般来讲,世界各国指的都是本国公民。

  第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周岁,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才能真正意义上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所以对于报考者而言,18岁周岁就成为必然要求。

  第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作为一个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治观念,能深刻领会并贯彻执行宪法的精神,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秩序,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这是对应试者道德品质的起码要求。因为公务员拥有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他们的目的和任务是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法的维护者和执行者,他们的行为不仅代表着国家,也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没有良好的品行,权力寻租、买官卖官、贪污腐化等现象就不可避免,损害的将是大众的利益。

  第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才能正常履行职责。对于哪些病患不能报考公务员,国家有明文规定。除此以外,只要不影响正常工作,即使有某种疾病在身,也不应当加以限制。

  第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做任何一项工作,都应当有一定的能力和技术。国外在录用公务员时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和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两种模式,在用人上各有侧重。我国采用的是综合模式,因为学历是衡量一个人能力的参考标准,而对于专业性很强的职位,工作的实际能力也应该有相当的要求。

  第七、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则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第八、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指对于特殊岗位和职位所做的具体要求。

  (二)限制条件

  第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

  发布招考公告是公开竞争性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法定程序。首先,政府各部门根据自己部门的职位和人员情况来预测职位空缺以及所需人员,编制上报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并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批准以后,人事部门就可以着手下一步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贴出招考简章,可以借助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宣传。招考简章应当注明报考条件、职位需求、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流程、报名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这样做的目的是尽可能多地吸引社会上的优秀人才报考,便于政府机关择优录用,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补充到干部队伍中来。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机关主要是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仅起辅助作用,旨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资格审查

  公务员招考时应当提交真实、准确的材料,招考机构对每一个报名人员都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考生必须符合报考简章的各种条件要求,对于那些曾有犯罪纪录等不符合报考要求的要严加限制。经过审查,符合报考要求的给予发放准考证,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公开考试

  报考者获得准考证以后,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考查考生的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综合知识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知识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面试注重能力测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因素,如技能测验、情景模拟、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心理测验等。笔试在前,通过笔试的再按一定比例参加面试。面试试题一般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命题小组编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编制。

  (四)面试

  是主考人与参加面试的人面对面进行交流的过程,通过面对面的谈话、实践操作,来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岗位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试的机构是国务院人事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面试的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应变能力等。面试试题必须贯彻以下原则:政治思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针对性原则、灵活性原则。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用人部门内部相对固定且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5—7名人员组成,其中设一名主考官。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3)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人才测评等工作三年以上;(6)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7)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8)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来说,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中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五)严格考核

  面试之后的考核,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审”,就是通过查阅入围人员的档案和走访其领导、同事进行了解,主要是对面试合格者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以前的工作成绩等的考核;另一方面就是体检,入选人不得携带法律上规定不允许有的疾病。

  (六)审批录用

  主考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比较衡量后,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地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确定拟录取名单时,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计划录用原则。公务员录用必须在录用计划内进行,不得突破事先制定的计划录用人数。(2)综合择优原则。就是要把笔试、面试、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平衡,录用德才兼备者。(3)回避原则。就是不得在同一部门录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者。当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转业军人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应当给予一定的照顾。

  (七)试用

  对于录用的人员能否胜任岗位需要,应该通过实践来检验,如人的品行、慢性疾病等,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发现。因此,对于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是世界各国的一个通行做法。英国规定六个月的试用期。我国台湾《公务人员作用法》中规定:“初任各官等人员,未具与拟任职务职责相当之经验一年以上者,得先予试用一年,试用期满成绩及格,予以实授。成绩不及格者,由任用机关分别情节,报请铨叙机关延长试用期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延长后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试用。试用成绩特优者,得缩短试用期间,惟不得少于六个月”。2005年我国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特殊情况下,需进一步考察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

  (八)正式录用

  对于试用期满合格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职务任命,确定级别。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按照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新录用人员的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参考文献

  1. 1.0 1.1 许法根.国家公务员制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2. 2.0 2.1 2.2 陶秉元.现代公务员制度概论.青海人民出版社,2007.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百问百答.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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