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生产(Public p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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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生产是指以政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生产方式,是由政府出资兴办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的工商企业和单位。按广义的生产概念,既包括生产有形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工商企业,也包括提供无形产品和服务的学校、医院、文艺团体,以及政府机关、公安、司法、国防和准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等部门。按狭义生产概念理解的公共生产,在我国就是国有工商企业,包括垄断性国有企业。
1、提供公共物品的国有企业和单位,采取国有国营模式,如国防、公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还包括城镇建设中的公共交通、上下水道、绿化以及基础教育等单位。
2、垄断国有企业宜采取国有控股模式,如邮电、铁路、交通运输、能源以及原材料工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部门,还包括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3、竞争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宜进行公司制改造。
4、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放开搞活。
1、集中计划的公共生产。是指将所有生产资料公有化。使所有企业都成为公共企业并听从政府计划的统一安排的一种生产方式。
在集中计划的公共生产体制中,不仅生产什么、怎么生产由政府的最高领导层决定,而且为谁生产,即生产成果的分配也由计划决定。违反计划规定的行为很容易被察觉并制止,公共生产体系中的任何个人都难以从公共财产和收人中牟取特殊利益。在这种体制中,原则上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各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只是体现为劳动能力的差距。但在以往的计划经济实践中,即使是这种差别也在很大程度上被消除了,个人收入的分配呈现出高度平均化倾向。
2、市场竞争的公共生产。是指政府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拥有经营的自主权的一种生产方式。企业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决定生产什么以及怎样生产,企业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从理想的角度来看,它兼有公共生产与私人生产的优点:竞争的压力和利润的动机会使企业尽力降低成本,生产市场所需的产品,从而实现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是公有的,利润可以为全社会成员共同享有,从而实现公平。然而,这一体制在实际运行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约束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