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技术(Public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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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技术是指其产权归属整个社会公众,任何人不能主张所有权(专有权)的技术,又称普通技术,或公有技术,公有既非“国有”,也非“共有”。
1、既不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也不属于专有技术的范围;
2、掌握需要有一定的代价,但是可以自行掌握;
3、通常只有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结合在一起才更有意义;
4、公共技术的转让通常是就该技术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因为其权利公有,所以不存在所有权的转让或使用权的许可问题。
1、已经在公开的出版物上发表的技术。我国专利法将是否在国内外公开的出版物上发表,作为专利技术址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即技术的内容一旦被公开出版物刊贬,就被认为该技术已经丧失了新颖性,进入了公有技术领域,公开出版物主要址指公开发行的各种印刷品,如各种书籍、报纸、杂志和各种读物、专利文献资料等。
2、在其他有形物上公布出来的技术-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技术的载体已经不仪仅局限于传统纸张,以文字资料的形成展现出来,还可以以其他介质为载体,如录音录像制品,微缩胶卷、计算机软件的空洞卡片、计算机磁带歧终端荧光屏等。
3、已经在公有领域得到实际应刚的技术;一项技术如果在实际中已被使用,并且使得其脱离厂秘密状态,为公众所了解,那么,这项技术便成为公有技术;
4、已经被头头公布过的技术;以语言传播的方式,如讲话、广播,交淡等将技术的主要内容公开的,也会使技术丧失新颖性,成为公有技术。
(5)处于“潜伏状态”的公有技术。这些主要是指提出了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授权的但已经处于早期公开状态的技术.之所以称之处于“潜伏状态”的公有技术,是因为这些技术已经公开,但尚未获得专利权,这样—旦被驳回,就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公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