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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协调是指为了公共事业管理的目标,在一定的范围如组织或群体运动中将不同的力量组合起来,是公共事业管理的过程中各个主体功能的有机结合。
1.协调主体,即协调行为的承担者。主要指公共事业管理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协调者在协调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其身份要与协调事件的性质、范围、影响程度相适应。
2.协调客体。包括组织内部各级部门及工作人员、相关组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策对象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各方面与各环节。
3.协调目的。是管理组织及工作人员与其管理对象、环境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配合关系,从而有效地实现管理目标。它是协调的出发点,也是归宿。能否取得理想的协调结果,是检验协调效能的重要标志。
4.协调方法,即实施协调的途径。用灵活多样的方法,一边应变,殊途同归,使被协调者接受并采取协作行动。
一是内部协调,指构成系统的各单位和成员之间的协调活动,包括整个系统内部母系统与子系统的纵向协调、子系统与子系统的横向协调。其中纵向协调是指系统内部有隶属关系和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的机构、部门或成员之间的协调。
具体包括:
(1)为达到管理的总目标和各自的分目标,组织系统上下级之间要协调好关系,在正确处理权力的集中与分散问题上达到和谐一致。
(2)部门内部领导与下属成员之间的协调。一方面要求领导成员要了解下属成员的要求,经常关心、帮助他们,同时正确把握赏罚,激发他们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发表意见,使自己与下属成员有共同语言,得到他们的理解与合作;另一方面,要求被领导者要尊重和维护领导者的威信,取得他们的支持,使自己的合理建议和主张得到采纳。
横向协调也叫水平协调,即系统内不相隶属的部门、单位、成员之间的协调。
(1)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在共同目标指引下,系统内各平行部门之间互通情报、交流信息,可使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计划、组织安排、指挥控制等各个方面达到协调一致。(2)系统内部人员的横向协调。一方面是系统内部同一行政领导班子内领导成员之间的协调。由于各领导成员的经验、学识、能力、分工有差别,对问题的认识或利益关系会产生分歧,造成领导集体内耗瓦解,减弱班子的整体效能。因此,领导成员的协调对提高领导效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协调他们的关系应坚持在总体原则目标基础上互相尊重、同舟共济。另一方面是系统内不同单位领导人员之间的协调。一项管理任务往往需有多个不同业务或相同业务的单位共同完成,相关单位领导人之间的协调一致,才能统一步调,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管理任务。此外,各部门、单位内的普通工作人员之间的协调也非常重要。因认识水平、工作能力、思想觉悟等方面的差别,系统内部人员在工作和待遇等方面会出现不平衡。要及时加强民主管理,改进工作制度,加以协调解决。 二是外部协调,指公共事业管理组织与地方政府部门、其他社会组织、政策执行对象以及社会环境之间的协调。公共事业管理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需要社会各阶层、各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政治团体、文联、科协等学术团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宗教、体育、卫生、慈善等群众团体)的积极参与。各人民团体代表一定阶层的具体利益,通过与他们的积极协调,能够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证。公共事业组织的外部协调主要是针对政府组织的协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事务管理是通过公共政策调节以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因此,公共事业组织需要通过与政府组织的协调,以争取政府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