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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预缴款方式是指投资者在不定期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部申购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冻结银行专户进行冻结。在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发行额和申购总额清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返还给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
“全额预缴款”方式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两种方式。
(一)“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专户进行冻结,在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返还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分为申购、冻结及验资配售、余款即退三个阶段。“全额预缴款”方式的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含法定休息日),每股发行收费不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具体程序如下:
(1)主承销商应在发行地选定收款网点较多、设备条件较好的银行作为收款银行,并同收款银行签订收款协议;收款协议及收款网点名单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每一股票账户的申购量,机构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3)投资者可用现金或票据申购,但每一股票账户现金申购款的上限为3万元。
(4)申购收款时间为三个连续工作日。
(5)主承销商应代为开户困难的投资者开办股票账户,但不得额外收费。
(1)主承销商应选定股票发行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冻结银行,在冻结银行开设资金冻结专户,并同其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有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在各申购缴款日末,申购款应从各收款银行划至冻结银行的冻结专户中。
(3)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冻结专户中的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验资结束当天,主承销商按到账资金进行核查验证,确定有效申购总量。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股票发行量,则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余股按承销协议办理。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股票发行量,则根据股票发行量和有效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I。
配售比例I=股票发行量/有效申购总量
配售比例工小数点后保留五位。
按配售比例工试算每个账户可认购量。
可认购量=有效申购量X配售比例工若配售比例I
能使可认购量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投资者按其可认购量认购。若不能满足“千人干股”的规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随机抽出1000名申购者,每户配售1000股。在完成“千人千股”配售后,则计算配售比例Ⅱ。
配售比例Ⅱ=(股票发行量一100万股)/(有效申购总量一100万股)
前已获1000股配售的投资者每人的实际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一1000)×配售比例Ⅱ+1000
其他投资者各自的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X配售比例Ⅱ
在计算过程中,认购量出现小数时,应做取整处理。
(1)配售结束后,主承销商随即解冻申购资金余款,并在指定报刊公布申购结果及配售比例和退款公告。(2)配售结束后的第一天,主承销商应将扣除发行费后的认购款划至发行公司账户上,申购余款划至各收款银行,由各收款银行退还给投资者。
(3)退款日应尽量避开双休日;若跨双休日,则退款网点应照常营业。
(4)申购人从退款起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认可。
(5)如果发行未满足“千人千股”规定的条件,则发行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选择适当时机作第二次发行。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是“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结合0其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阶段的有关规定与“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相关规定相同,但申购余款转为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该存款为专项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具体操作程序比照“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