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法(Method of Tax Exe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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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法全称为“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又称为“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免税法。实际上,是纳税人的居住国,承认来源地国的权利优先,放弃了自己国的征税权。
免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因双重税收管辖权而导致的双重课税。
比如,纳税人收入150万元,其中50万元在来源的国不纳税,其中100万元在国外缴了30万元的税,剩下的120万拿回祖国,在祖国,100万元就不收税了,仅仅对没有缴纳税款的50万元收税。
有一些国家,对于国外所得,不收税,例如巴拿马、阿根廷。
有一些国家,对于国外特定范围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不收税,例如德国、法国、西班牙。
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特别推荐使用这种方法。
由于实行免税法采用的税率不同,免税法可分为两种形式:全额免税法(Method of Full Exemption)和累进免税法(Method of Progressive Exemption)。
1、全额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课税时,允许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一部分所得。这种办法在目前国际税务实践中已不多见。
2、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给予免税,但在确定纳税人总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免税所得并入计算。也就是说,对纳税人其他所得征税,仍适用其免税所得额扣除前适用的税率。目前实行免税制的国家,大多采用这个办法。
1、免税法的优点
1)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在来源的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可以使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的国给与的优惠。
3)在税务管理方面,简便易行。
2、免税法的缺点
1)免税法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征税权的基础之上,使居住国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该是兼顾来源的国、居住国、纳税人几方面的利益。
2)在采用免税法时,如果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征税,在来源的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就会出现在境外取得的的收入,比在境内取得的同样收入,税务负担低。与公平原则不符。也会引起国内的资本与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或者避税地区。在实践中,采用此种方法的国家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