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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拍卖是指将债权资产权利转让的一种形式。
根据《拍卖法》的解释,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民法》将债权定义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经济理论上,债权属于产权或财产权,也可以称为财产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债权可以转变为企业的所有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的绝大部分是不良资产,其拍卖的债权,实质是对企业的所有权实施拍卖。
作为我国拍卖业的一项新的业务,债权拍卖有以下特点:
(一)实现程度具有不确定性
物权对应特定的财产或物品,拍卖中获得物的所有权是所有买受人的最终目标。债权并不对应特定物,债权的买受人获得的只是取得物权的手段,有待于通过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来实现。债权的实现程度首先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其次受权利时效等因素制约,例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即演变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自动履行,但是丧失了诉讼胜诉权;再次,取决于主张权利的时机,债权人之间是平等的,在债务人财务状况不断恶化的情况下,先行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往往能够以优良资产获得清偿,而后主张权利的债权人一般只能获得不易变现的财产或者不能得到全部清偿。
(二)买受人高收益性与高风险性并存
债权实现程度的不确定性也就决定了买受人既有通过债权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又有债权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机遇和风险共存,如影随形,因此,对某些投资人是商机,对某些投资人却是不适合的。为了规避风险,应在参与竞买前尽可能的了解风险所在。债权买受人的风险主要有:
1.资产调查失误。主要是财产权属问题:不动产在债务人账目中有记载,而权属并未登记在其名下;财产被设定抵押登记等;
2.主张权利滞后,主要资产抵偿其他债权人,或者已经被查封、冻结,或者裁定给其他债权人。
3.债务人破产。根据《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未完的诉讼程序均中止,已经查封资产的情况下面临与全部债权人平等受偿的风险,而且是在职工工资、税款先进行清偿的前提下,债权往往难以得到全额受偿。
4.资产难以执行或无法变现。法院执行工作受一定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存在执行难的情况,资产的变现往往是实现债权的最后一步,由于市场因素制约,有些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会造成债权人财务上的困难。
(三)交接方式特殊性
债权拍卖成交后,交接的结果是债权转让行为的完成,债权交接与物权交接的最大区别在于债权交接只涉及到凭证交接和法律文书的签订,移交包括两方面内容:
1.从权利转移角度,债权拍卖要有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是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进行债权转让的基本文件,要使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对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2.权利完整角度,要移交债权文件的原件。债权拍卖移交的并不是特定的物,而是主张债权的依据,包括合同、债权人一方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等,材料的缺乏或债务人的不配合均会给买受人带来损失。
债权在性质上届于财产权范畴,是财产权利的一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符合《拍卖渤对拍卖标的的界定。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明确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债权拍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有较为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吸引民间资本,调动社会力量
债权拍卖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由于买受人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必然要对债权人的;隋况做深入细致的了解,倾注更多的精力,从而增加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例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性质上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经营目标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员和财力是有限的,与其管理的数额十分巨大的资产有不对称性,不可能同时对所有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因此近年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拍卖形式转让债权,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也使本身卸掉了包袱,回笼了资金。
(二)实现债权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债权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可以吸引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债务人资产效益的竞买人参加拍卖,符合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资金有优势,管理有经验的竞买人,可以通过竞买债权的方式,实现对债务人的并购或资产整合,变不良资产为有效资产。同时债权拍卖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发展存留下来的诸多历史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新的机会。
(三)维护社会信誉,树立法治权威
在债权资产中有一部分并非呆滞死账,而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等诸多复杂原因形成了债权清欠的“死角”,出现了法院执行难、政府管不了的不正常局面,这对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及至整个国民信誉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债权资产拍卖以其社会影响面广,其交易行为的公平、公开、公正,对有钱不还或能拖就拖的企业无疑具有强烈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所有物权资产的拍卖,包括无形资产的拍卖,买受人最终获得的利益是可以预见的。债权拍卖与其他拍卖不同,买受人既有获得高收益的机会,也有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一旦买受人无法实现债权而拍卖人处理拍卖业务过程中又存在疏漏,很容易形成拍卖纠纷,所以,在债权拍卖过程中拍卖人既要谨慎处理,按程序操作,又要针对债权拍卖本身的独特性,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既保护好自己,又使委托人、买受人满意。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移交是以签订协议和移交凭证的方式进行的,如果《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移交凭证的多少和范围都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协商确定,就存在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的风险,拍卖人必然会卷入纠纷。所以,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协调促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在债权拍品定价、策划、推荐等环节中应注意拍品的特性,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拍卖成功。
(一)鉴别核实债权
《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并非所有债权都属于可转让的范围内,所以,接受委托前,拍卖人必须对委托人提供的债权进行核实,核实的主要内容如下:
1.鉴别债权是否属于可转让债权,不可转让的债权不能作为拍卖标的。首先要确认债权是否在性质上有不可转让的问题,是否有人身性质,如扶养请求权、抚恤金债权;其次,要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无“不得转让债权”的特别约定;最后,该债权转让在法律上有无特别的禁止性规定。
2.鉴别债权是否有效,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不应作为拍卖标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调查债权人是否有主张权利的依据。债权人至少应当提供:与债务人的合同,债权人已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例如借款借据、货物发运单等)。债权人主张权利没有依据的,拍卖人不应接受委托。
4.调查委托人是否有债权人资格。首先,要核实债权人是否是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主体,需要查看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其次,要核实委托人是否是债权人。取得债权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包括基于债权转让、企业合并、继承等原因取得债权,例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债权。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要核实委托人取得债权的依据是否真实。
5.调查债权的瑕疵情况。了解了债权瑕疵,应及时告知竞买人,如果不知则应及时声明,拍卖人才能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二)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委托拍卖协议不仅是确定委托人和拍卖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拍卖实施过程的蓝图,决定着拍卖能否顺利完成。在拍卖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一份详细的委托拍卖合同是十分必要的。与一般的拍卖不同,债权拍卖应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
(三)债权估价及底价确定
现阶段,债权价值的估价没有公认的方法,决定债权实现程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估价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影响债权价值的因素包括:
1.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包括资产价值、变现能力、资产是否被查封扣押等;
2.债务人对外负债的情况,对外负债越多,主张权利的风险越大;
3.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和还款意愿;
4.债务担保情况,如果有抵押、质押担保且担保有效,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对债权实现程度有较大影响,如果有保证担保,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履行能力;
5.委托人主张债权的进展程度。如委托人已判决胜诉将节省主张权利的时间和支出,已经查封资产也能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
6.买方市场情况,对潜在竞买人进行询价。应当注意不能以单一因素来确定债权价值,例如,以资产估价代理债权估价。
需要注意的是,《拍卖法》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如果委托人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等主体性质表现为国有的,其债权需要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
(四)拍卖推介
债权推介的成效直接决定债权拍卖的效果。债权推介应针对拍卖债权债务人的资产特点,进行市场细分,并以此为基础灵活选择拍卖推介的渠道和方式。在债务人拥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他受众广泛的资产时,应通过社会覆盖面广的媒介传播,广泛披露信息;在债务人主要资产属于专业性强的资产的情况下,应通过行业性或专业性报刊、网站等传播工具,向业内人士和专业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在公众对债权拍卖尚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新闻宣传、召开发布会等形式,吸引社会关注,普及债权拍卖知识,从而达到充分挖掘潜在竞买人,实现债权变现的目的。
由债权拍卖的特点决定,相对于物权拍卖来说,竞买人需要了解的情况更多,需要更多的时间做竞买决定。所以,债权拍卖的宣传时间包括公告和展示都应当比法定最短时间适当延长,以吸引更多的潜在竞买人,同时应尽可能披露与债权相关的情况,如有无抵押、查封等情况等。
债权拍卖,其实质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种债权的转让行为。而其转让方式是以拍卖的形式来完成的。正是由于债权拍卖涉及法律问题,我们有必要在拍卖债权时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注意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是通知债务人,但债务人的同意与不同意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这里对债权人的限制是权力转让的前提,必须尽通知义务。这种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据此,我们应当在拍卖前,一是尽可能地了解债权人是否尽了通知义务;二是要及时通过委托方提醒债权人在拍卖前应尽通知义务。另外,还要注意了解相关的特殊规定,如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可以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通知义务。”作为拍卖人只有全面了解、及时掌握债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才会使拍卖工作少走弯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对于一个债权拍品要特别注意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这是债权拍卖活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的拍卖或转让以及实现都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有的债权是通过诉讼途径实现的,这时债权的诉讼时效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债权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虽然在程序上可以起诉债务人,但是实际上已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无从谈及债权的诉讼实现。如果买受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出现了权利瑕疵,必然会出现不必要的拍卖纠纷,可能还会导致拍卖不成功。因此,我们在债权拍卖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所拍卖债权诉讼时效,准确把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果拍卖的债权已过了诉讼时效,要在拍卖前向竟买人详细告知说明:即使竞买成功取得了该债权,再想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已不可能。这样就会变被动为主动,减少不必要的拍卖风险。
三、要注意了解所拍卖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了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期,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明确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情况和计算期间,我们在拍卖债权时,要及时了解拍卖的债权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以及中断的是何种情况,从何时计算诉讼时效。另外,对于资产公司处置的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也有特别规定,应引起拍卖人的特别注意。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以法函[2002]3号文发函,进一步明确对资产管理公司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效力予以认定。内容为:“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由此可知,在拍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时,只要知道其最后一次在规定的报纸上发布催收公告或确权通知的时间,就能准确地计算出诉讼时效的中/断时间。
四、要往意了解债权在形成当时是担保抵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
这对于实现债权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如果是抵押贷款,作为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则享有法律为其设定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抵押担保的法定优先受偿权。而信用贷款在实现债权时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二者在实现债权时最大的区别所在。对于抵押担保贷款要注意了解债务人当时所抵押的财产是全部抵押还是部分抵押,这是直接涉及到买受人在实现债权时享有多少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另外,还要清楚债务人的抵押物是否为法律规定的范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抵押物的范围:“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同时对于债务人的抵押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是否超过抵押期限等情况都要予以充分地注意,所有这些都直接涉及到作为从合同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真正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缺少了要件必然造成债权的重要瑕疵,及时有效的掌握这些瑕疵的原由,在拍卖时可如实告知竞买人,能正面规避因买受人对有瑕疵的债权无法实现而造成的拍卖风险。
五、要注意所拍卖的债权是否为最高额抵押贷款
最高额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般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作为一般最高额抵押贷款的债权是不能拍卖转让的。否则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但是对于最高额抵押贷款法律又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拍卖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这是仅对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转让前必须对债权特定化后的特殊规定。对此不能将其与一般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转让混为一谈来理解和处理。
六、要注意债权拍卖后交割的有关法律问题
债权拍卖交割与实物拍卖交割的最大区别在于债权拍卖交割仅是证明债权存续期间的各种法律文书、权利凭证的交付。从表面看只是单据和文书的交付,但却是较为复杂、重要的工作。要按委托方的要求由买受人与其直接交割,也有拍卖人参与交割的情况。对相关的法律文书要认真审阅,原件要核对真伪,核对债务人的名称,逐笔核对债务及应对的合同,列出交接清单由交接几方现场签字确认。对于一些重要日期的文书可实行当场标注,以免丢失。
七、要注意打包债权包裹问题
打包债权,是指委托人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为一个拍卖标的,即所说的打包债权。实践中,一般单个债权拍卖时隋况比较简单,但委托方为了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往往将资产情况较好的债权与一定量的资产情况较差的债权包裹在一起处置。因此,我们在拍卖时不能只被好的债权内容所迷惑,一定要充分了解打包债权的全面情况,特别注意差的债权的诸方面瑕疵,及时告知竞买人,尽到拍卖人的法定义务。
八、注意在拍卖前引导竞买人充分理解债权与实物标的的区别
债权拍卖的是一种权利,是无形的,而实物拍卖则是一种物权,是有形的。对于债权拍卖的竞买人他们虽然竞买热情很高,但是并不等于人人都了解债权拍卖的真正含义。在实际拍卖活动中,有的竞买人就曾认为,买了债权就是买了债权名下的实物,因而竞买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为了避免这种盲目性的出现,我们要反复、详细地向竞买人说明与解释二者在法律上实质的不同所在以及债权实现的途径等,通过耐心引导性的工作来达到拍卖债权的目的。
根据以往拍卖企业拍卖债权的实践,拍卖债权时委托人(债权人)和拍卖人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并通力合作才能保证债权拍卖的顺利进行。
(一)在债权拍卖过程中,债务人的态度是拍卖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债权的评估,寻找竞买人对拍卖结果的确认以及买受人对债权的处置都需要债务人的配合。因此,债权人必须说服债务人主动配合。在说服债务人主动配合上,要宣传拍卖的好处,要让债务人知道债权拍卖是解决其债务负担最佳办法;要做好债务人工作,不要提供虚假的材料,如提供过期的数字、假报告、假账、假债权债务关系、假诉讼、隐瞒和转移财产等问题发生。债权人说服债务人的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债务人可免于诉讼带来的资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后果,节约由诉讼引起的额外开支,保障自身的账号、资金安全及正常经营。
2.债务人可低于负债出资依法回购债务,从而减轻或摆脱债务的压力和困扰。
3.经评估后,债务人的无形资产可以实现价值化,提升自己的含金量。
4.如果债务企业有潜在的发展优势,应对眼前困难,可以通过评估和宣传,使外界正确认识和理解,改善债务企业的外部环境,同时提高自身克服困难的力量和信心。
5.可帮助债务人,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债务人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和引入外资。
(二)拍卖人积极配合债权人合理确定债权的拍卖保留价,这是保证债权拍卖成功的关键。因为没有适中的价格,债权很难拍卖成功。但如何将拍卖的债权保留价确定得合理,这项工作虽然是委托人的责任,但拍卖人对市场行情比较了解,应积极建议委托人把保留价尽量确定得合理,以此确保拍卖的顺利进行。确定保留价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即要调查了解上级有关部门对处理不良债权的规定和要求,掌握好政策;要了解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怎么样;同时要考察市场,对该债权的购买需求情况等,在此基础确定合理的保留价。
(三)要求债务人提供有关材料,这不仅对合理确定债权的保留价有作用,而且对拍卖成交后的移交过户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买受人买后如何经营该债权是至关重要的材料。因此债权人(委托人)应主动向债务人了解如下情况,给拍卖人和买受人提供相关的素材,这些素材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班子状况(人数、年龄、文化、专业、结构,尤其是负责人的情况);
2.管理机制,分配管理制度情况(能否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3.产品市场前景(科技含量、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
4.外部环境、今后发展趋势;
5.企业注册资金,经营范畴;
6.财务状况,近三年的收益情况。
(四)要积极开展招商,开发潜在的竞买人,这是拍卖人的主要职责。拍卖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征集竞买人。
1.充分说明购买不良债权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减轻债务人的压力,推动其改革、改制、改造等);
2.大力挖掘债务人的潜在优势;
3.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招商引资;
5.精心组织好每一场拍卖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