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环境交换机制(debt-for-environment sw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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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环境交换机制是指债权国政府和欠发达国家政府达成协议,债权国政府可以免除欠发达国政府的债务,前提是欠发达国家应该向设立于该国的环境基金提供基金来源,而环境基金往往是欠发达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资金来源。目前,美国、瑞典和德国是推行债务环境交换项目最为活跃的三个国家,此外,加拿大、芬兰、法国、意大利等国也实施了债务环境交换项目。债务环境交换制度目前已使得30多个国家受惠。债务环境交换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债转股机制(debt-equity swaps) ,1984年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洛夫乔伊启动了世界上第一个债务—环境交换机制,该机制采用了几乎与债转股机制完全相同的制度框架。
债务环境交换制度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是双边交换机制,二是三边交换机制。双边交换体制最为典型,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当属美国政府和波兰政府之间达成的价值逾3.7亿美元的债务环境交换项目。在双边交换体制下,债权国政府承诺放弃对于欠发达国家的债权,只要欠发达国家将等价于该债权的资金投资于该国的生态基金中去。在三边交换体制下,某一公益组织由于债权国的馈赠,或者通过在欠发达国家债权二级交易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得欠发达国的债权。该公益组织然后跟债务国达成协议,只要债务国以其本国的货币对该国的环境保护项目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支持,或者债务国将一定量的以其通用货币为计量基础的债务证券交给该公益组织,债务国用交易证券的收益来资助该国的环境保护项目,该公益组织就可以取消对于欠发达国的债权。从债务环境交换制度的实际执行来15 看,双边债务环境交换项目更受欢迎。
但是,根据已有的债务环境交换机制来看,债务环境交换机制面临一些困难。比如,债务环境交换机制的协商过程耗时耗力,而且如果债务国的货币不稳定,高通货膨胀率可能会降低预期的收益。为了保障债务环境交换机制实现预期的目标,应该针对债务环境交换机制配套相应的政策支持,制定应对债务国通货膨胀的法律制度,实施综合的国家债务管理策略,协调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功能。此外,为了防范债务国在债务环境交换机制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监督债务国的履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