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伦理学

信息伦理学(Information Ethics,IE)

目录

  • 1 什么是信息伦理学
  • 2 信息伦理学的形成[1]
  • 3 信息伦理学的发展[1]
  • 4 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内容[1]
  • 5 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1]
  • 6 信息伦理学的基本属性与特征[2]
  • 7 信息伦理学的未来发展[2]
  • 8 参考文献

什么是信息伦理学

  信息伦理学是最近30年来形成的一门具有广泛发展空间的新兴交叉学科。信息伦理学是由信息学、计算机科学、哲学社会学传播学和传统伦理学学科相互交叉、融合,在信息技术信息社会的土壤中产生的。其研究内容包括了在信息生产、信息传播、信息处理信息利用等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伦理问题。虽然,信息伦理学有着自身的理论基础,但是由于信息伦理学是用传统伦理学的观点审视现代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在信息社会中产生的伦理问题,因此,它并没有抛开传统伦理学的基本理论来探讨新的伦理问题,而是借用传统伦理学的基本理论研究新的对象。

信息伦理学的形成

  任何学科的形成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同样如此,信息伦理学的形成也是从对信息技术的社会影响的研究开始的。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信息伦理学的研究起源于对信息技术的社会人文方面的研究,特别是起源于对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我们说,信息技术的发展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美好的前景,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因特网在全世界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安全问题也与日俱来。如计算机黑客的入侵、网络病毒的泛滥、保密信息的泄露等,这就导致了传统的伦理学无法涵盖诸如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等,信息伦理学也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另外一个成因就是社会伦理方面的,这同样源自于信息技术产品的特性。信息技术营造了一个数字化的空间,同时构筑了一个虚拟的网络环境,由于其没有中心、没有边界、没有权威、没有开始也没有结束的特点,为道德虚无主义的思想意识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继而使信息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信息伦理问题。如侵犯个人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存取信息、信息责任归属、信息技术的非法使用、信息的授权等。而这些问题应用传统的伦理学法则是难以定义解释调解的,迫切需要一个新的学科来解决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对策。基于这种社会问题,科学家们发明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并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确立为现在的“信息伦理学”。所以说,信息伦理学的形成是满足信息社会伦理需要的,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信息伦理学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美国教授W.曼纳首先提出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他认为,应该将伦理学理论应用到“因计算机技术而产生、改变或突出了的伦理问题”,他提出的计算机伦理学是指在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技术时所出现的伦理问题,是伦理学理论的应用。

  从80年代中期开始,大量信息伦理学论文和专著涌现出来,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1985年,J.H穆尔在《元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的文章,对计算机技术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进行了探讨,成为最早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同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了题为“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专门研究了在电子形式下信息生产、存储、传播的使用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信息伦理学的问题,包括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是最早的以信息科学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论文。1986年,美国南部卫理公会大学管理信息科学专家Richard O.Mason在发表的《信息时代的四个伦理问题》中,就提出了著名的“PAPA”理论,即: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正确权(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

  到了90年代,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冲破了计算机伦理学的束缚,将研究的对象更加明确地确定为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并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学”这个术语。但仍然没有脱离信息技术与伦理学之间的紧密联系,即研究的重点仍是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在90年代的中后期,这种研究方向发生了变化,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1996年,英国学者R.西蒙和美国学者W.B.特立尔共同发表题为“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文章。他们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第一代信息伦理学,其所研究的范围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够,只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缺乏全面的伦理学理论;对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有关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认识。这正是第二代信息伦理学形成的真正的和直接的原因。1999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论文“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对信息时代发生巨大变化的图书馆方面产生的伦理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述。2000年,他又发表了“数字时代的伦理与信息”的论文。这篇论文的主题还是论述数字时代图书馆的伦理问题,但他提出:“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信息伦理学揭示了一种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对不同文化和不同时代的信息观念和传统观念的态度产生影响,作为一种不受约束的理论,信息伦理学开创了对道德态度和道德传统的批判。”随后他又发表了“21世纪伦理学对信息社会的挑战”的论文,专门论述了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特别讨论了网络环境提出的信息伦理问题。拉斐尔·卡普罗教授的信息伦理学观点的变化及其对计算机伦理学和信息伦理学差异的论述,反映出信息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变化,将信息伦理学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理论发展水平

  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间,世界上共出版了几十部信息伦理学方面的专著(见表1),而关于信息伦理学的论文则难以统计。国外许多大学都开设了与信息伦理学有关的课程(见表2)。信息伦理学自形成以来不过短短几十年光景,其发展之快是有目共睹的。这就进一步证明了,信息伦理学的形成是满足信息社会伦理需要的,是符合信息社会发展需要的。

  

  

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加工、分析、管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动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包括了在信息生产、信息传播、信息处理和信息利用中出现的各种伦理问题。如前所述,早在1986年,美国的管理信息科学专家Richard O.Mason就提出了著名的“PAPA”理论。

  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在2000年发表了题为“数字时代的伦理与信息”,其中他列举了信息伦理学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如信息领域的道德价值观的发展;信息领域新的道德权利的建立;信息神话;信息理论和实践中隐藏的矛盾和意识;信息领域道德冲突的发展。随后,他又在“21世纪伦理学对信息社会的挑战”一文中指出:信息社会出现的信息伦理学领域的伦理问题包括全球化的隐私和秘密、信息的内容规范,以及全面获取信息。

  台湾学者、“国立”中山大学资讯管理研究所教授林东清认为:规范资讯人员的道德系统,称为资讯伦理,即我们说的信息伦理。他将“资讯伦理”定义为:决策者对于资讯相关之伦理议题上的权力与义务,以及赋予决策者对此伦理议题在决策或行动之上是非善恶判断之基准。

  国内学者研究信息伦理学的目前还不是很多。沙勇忠、王怀诗将信息伦理结构的内容概括为3个层次:信息道德意志;信息道德关系和信息道德活动。有些学者则已经开始关注网络伦理。如青年学严耕、陆俊等出版了专著《网络伦理》,比较全面地论述了网络伦理有关的内容。另外,我国还建立了一个名为“赛伯风”(cyberphone)的网站,该网站以加强计算机网络伦理、法律与文化的研究和建构为宗旨,为加强国内网络伦理学研究及为该学科的发展提供了一个信息平台。

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

  目前,对于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划分有两种说法。

  一是参照道德的体系结构将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分为信息伦理意识、信息伦理关系、信息伦理活动三大部分。信息伦理意识指人们在信息伦理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各种信息道德思想、观念、情感、意志、信念和道德体系的总称。信息伦理关系是指人们在一定的信息意识指导下并通过信息伦理实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伦理关系,它既是一种思想的伦理关系,也是一种价值的伦理关系。信息伦理活动是指人们在一定的信息伦理意识指导下,通过一定的信息伦理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信息伦理行为和信息伦理实践。

  二是按照科学的方法论构建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就是要将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按照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的思路展开。可分为存在论、本质论和实践论三大部分。存在论是要找出该门学科的最基本、最抽象的科学概念作为理论体系展开的逻辑起点。本质论是从作为逻辑起点的最基本、最抽象的概念推演出能够抵达逻辑终点的中介概念,形成与之相联系的相应的判断,即该门学科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揭示事物的本质。实践论则是从基本原理和规律向终点推进,推演出基本原理和规律在具体实践中的体现,得出各种具体的逻辑结论。

信息伦理学的基本属性与特征

  信息伦理学既不属于自然科学,也不是纯粹的社会科学,而是位于两者之间,代表着两者的交叉和渗透的综合性新兴边缘科学,它是一门信息科学和伦理学领域中的横断科学,正由于信息伦理学的学科属性,因而产生了其学科特有的特征。

  1.信息伦理学的综合性

  作为信息科学的二级学科,信息伦理学决不只是信息在信息领域的简单应用,而是需要引进、吸收、综合诸多领域和学科成果、理论和方法;不仅因为它的利用涉及自然、人文、社会科学、信息技术科学诸多领域,而且因为它与人类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活动密不可分的信息具有极大的“辐射性”,具有渗透性。同时,它又是与人类的生产和创造领域———人的智能活动领域紧密相联。

  2.信息伦理学普遍性

  这里所说的普遍性主要是指社会信息活动、管理行为、社会系统控制等各个环节。信息伦理学在研究内容上必须涉及信息学、管理学、系统学及伦理学各大学科的交叉研究。在交叉研究过程中要吸收这些学科的理论成果和相关技术、方法等,这势必将与这些学科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同时丰富和带动信息伦理学本身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研究和使用信息伦理学的相关理论,可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3.信息伦理学具有时代性

  从地域上,信息传播的无国界性充分彰显了信息的共享性与普遍性,也使信息在全球范围的传播引起不同文化的伦理冲突。信息伦理学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时代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新兴边缘交叉学科。随着信息资源更新和共享加快,各种信息伦理严重失范,如信息犯罪、隐私权受侵、知识产权受损、信息垄断、信息安全、信息污染等。信息时代的信息生产、交换、传递和利用等一系列实践过程中所涌现出的具有新的时代特征的新型伦理关系和现象,这是单纯用信息学理论和技术方法或用传统伦理学理论都无法实现的,只有吸收相关的理论和方法、技术,针对信息伦理实践中所出现特定问题和研究对象,来构架具有时代特征的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和方法,才能真正指导工作实践,从而进一步进行理论创新

  4.信息伦理学的研究系统性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宏、微、中观管理的迫切需要和迎接新技术革命的挑战来看,信息伦理学的社会需要强烈;从学术理论上看,它具有其它学科不可替代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能建立一套指导实践的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能独立建立信息学的二级学科的系统理论;从信息伦理学学科内容来看,由于它所涉及的研究领域广泛,必须将学科理论进行宏观、中观和微观的不同层次的系统构建,从理论信息伦理学、应用信息伦理学和管理信息伦理学三个方面来建立信息伦理学系统理论框架;从方法上,必须要使用系统方法进行信息伦理学研究,使信息伦理学在理论构建初期就处于较高的层次上,站得高,看得远,有利于信息伦理学系统的发展。

  5.信息伦理学研究的开放性

  这是由信息社会本身具有的特性所决定的,信息技术则更突出了这一特性。在信息社会背景下,道德规范不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与信息社会及信息交流活动紧密相连,这就决定了信息伦理学研究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

信息伦理学的未来发展

  随着信息产品不断丰富多采,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活动、信息传递交流速度不断加快、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日益成为普遍的信息行为等等这些都会进一步促进信息伦理学的发展,必将成为未来信息科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中一门备受人们关注和重视的新兴边缘学科。一是未来的信息伦理学从全球来看,会呈多元发展势态。各国信息伦理学科的建立都极大丰富了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和学科思想,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系统而又富特色的二级学科。而中国信息伦理学更会具有本土特色,将会吸收和发掘传统伦理学的精华思想,建立起信息伦理史学,使古老的中国伦理文明在未来充满活力,赋予新的内涵,从而丰富传统伦理学的理论体系。而从传统伦理学的已成熟的理论体系中发掘或借鉴其思想,而建立起信息伦理的思想认识论、方法论及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标准体系行为实践等,是构建中国特色信息伦理理论体系的重要环节和主要内容。二是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活动中的各种现实道德伦理问题会日益增多和突现出来。许多信息伦理的实践将极大地促进信息伦理理论的创新发展,同时将对信息伦理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将会更加及时、系统客观和科学,从而将孕育和形成一门实用或经验的信息伦理学。随着信息伦理学的不断发展,会不断造就和培养一批信息伦理学家,这些信息伦理学家会形成不同的理论范式,丰富和繁荣着信息伦理学的基础理论体系。随着新问题或重大问题的出现,信息伦理理论也将会出现理论范式转换,这样猜想与反驳的不断多次循环进而促进了信息伦理学朝着更加成熟和稳定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杨绍兰.信息伦理学研究综述[J].情报科学,2004,22(4)
  2. 2.0 2.1 谢先江,王华英.信息伦理学基本问题研究[J].图书馆,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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