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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信托又称信用签证,是指信托机构受托为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信托业务。主要有下述几种类别:贸易担保、租赁担保、进口担保、借贷担保、有价证券和商业票据发行担保等。
一是监督付款。即,无论购销双方是在同城还是在异地,均需各所在地的信托机构共同参加签证。信托机构负债按合同规定监督发货和督促按期支付贷款。
二是保证付款。即,购货方信托机构向购货方提供信用担保,保证及时支付货款。购货方信托机构签证后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到期后若购货方无款支付,信托机构要按顺序扣款或发放适当的货款。
三是交纳保证金。即,购销双方签证交易合同时信托机构以购货方交存足额保证金为签证条件,到货时,信托机构按签证情况和合同规定一次或分次付款给供货方。
四是投标签证。适用于进出口设备物资的订货或承包某项专项业务的投标,信托机构调查后,予以签证。
金融信托机构开办此类业务,应当掌握下述原则:提供的人民币的担保。在各担保合同有效期内的累计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自有资金的10倍;金融信托机构要维护购货双方的正当权益;金融信托机构不予垫款、不参与交易纠纷的仲裁;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签证或担保,必须按其建程序办事,由单位提供上级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任务书并扩充设计方案后,金融信托机构才能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