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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经纪市场又称体育中介市场,是指体育组织或个体为实现体育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充当媒介而形成的中介活动领域和产生的各种代理关系的总和。体育中介市场活动包括经纪代理类、咨询代理类和监督类三个方面。体育中介市场是体育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核心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极大的制约作用,促进体育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降低市场运作成本,提高市场效率,推动体育市场中各类资源有序流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对体育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特殊功能作用。
1.国际上体育经纪市场发展的共性特征
从发达国家体育经纪市场发展的历程来看,当前体育经纪活动呈现出的共性特征是体育商业化的程度,尤其是职业体育的发展程度,与体育经纪活动的活跃成正比,同时,体育经纪业务综合化与细分化并存、本土化和国际化并存。
2.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的发展是一个体制结构的演绎式改革过程,市场化是重点
“制度提供了一种经济的刺激结构,随着结构的演进,它规划了经济朝着增长、停滞或衰退变化的方向”。可以说,没有适当的制度,任何意义上的市场经济都是不可能的。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的形成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经济现象,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制度创新、市场经济的成熟过程,实质是体育市场化。但我国的经济总体处于转型时期,体育经济微观主体也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脱胎换骨,成为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因此,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的主体还没有达到成熟的市场化要求,真正意义的市场还很稚嫩,其当前发展的基本特征是“有商品无市场”或“有市场无秩序”。
3.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的发展是一个与体育产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过程
我国体育经纪市场是在我国体育产业形成、发展以致逐渐成熟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体育产业的发展水平是体育经纪市场发展的基础和制约因素。我国体育产业经济相对落后,市场化程度还较低,对体育经纪市场的拉动作用还不大,这就决定了我国体育经纪市场还处于发育阶段,必须与体育产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4.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的发展是一个促进体育市场供给和需求不断扩大的过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是创造供给的必要前提,没有活跃的需求就不可能形成有规模,有质量的供给。我国体育市场的消费主体大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就决定目前对体育经纪的需求不旺,只有使经济总量和体育管理体制变革为体育产业高速发展所需的动力,全社会体育商品和经纪服务的总供给和总需求才能不断增长,从而推动体育经纪市场的发展。
(一)制度困境
1.体制制约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的主体(如体育经纪人、体育经纪公司等)受到当前的“举国体制”的制度制约。这种体制不但限制了运动员的发展空间,使体育市场范围明显狭小,更是严重抑制体育经纪市场的生存发展。
2.管理不完善
我国现在还没建立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制度,体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作为我国体育经纪人的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上尚不明晰,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一些体育组织既行使行政职能,自己又在运作经纪活动,造成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和政事不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行业垄断和项目垄断,影响了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抑制了体育经纪人的活动空间、积极性和创造性。
3.立法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不仅没有最高层次的《经纪人法》,专门的《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也迟迟没有出台。无法可依造成了体育经纪活动管理上的空白,影响了体育经纪市场的发展。
4.行业自律机制差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规划和部署,行业内部的自律机制因缺乏强硬的法律依据而操作不规范,从而导致我国体育经纪人力量松散,信息闭塞。
(二)经营困境
(1)整个体育市场的发展水平制约了我国体育经纪市场的发展。体育市场的建立和运行还没有完备的市场体系、平等的竞争机会、准确的价格信号和明确的利益界定,在这样的环境中难以产生高效的体育中介。同时,体育经营人员缺乏从经济学角度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束缚了体育经纪业的手脚,成为其发展的最大障碍。
(2)缺乏理想的经纪运作模式。从赛事经纪上看,缺乏长远眼光,很多赛事合作都是一次性合作;从经营方式上看,很多活动都是偏向于买断经营,真正积极的经纪运作很少;从经营规模来看,大多数的体育经纪公司还处于小规模经营阶段,相当一部分是作坊式的经营和管理,经营方式不规范,经营理念陈旧,摸着石头过河;从产品结构来看,对于商业开发,运动员财务管理,运动员无形资产管理,体育旅游等方面涉足较少,这就使体育经纪人普遍缺乏创造客户价值的能力,造成结构单一或缺乏活力。
(三)结构困境
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核心产业滞后、中介产业缺位,即我国健身娱乐市场和竞赛表演市场的现状总体上落后于体育用品市场,其中竞赛表演业又在整体上落后于健身娱乐业,从而使可获利经营的体育资源相对紧缺。如果核心产业发展长期滞后,那么作为中介产业的体育经纪市场就不可能在规模和效益上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
(四)竞争困境
加入WTO后,中国体育经纪市场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首先,世界著名跨国经纪公司已在我国立足,且形成一定垄断。其次,中国入世后市场更为开放,不仅国际上著名的体育经纪公司会更多地进入中国市场,而且二流的体育经纪公司也可能涉足国内赛事,体育中介市场上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尽管更多的国际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赛事的商业价值,有利于体育无形资产的深度开发,但是,一旦市场被完全垄断,我们就会受制于人,甚至丧失部分项目的自主发展权。
(五)人才困境
我国体育经纪人总体素质偏低,国内的知名品牌赛事和国际上有影响力的重要比赛基本上都是由国外体育经纪公司来代理策划,球员在国际市场上的转会也基本上是由国外的体育经纪人来操办的,而国内体育经纪人的业务仍停留在“帮忙联系”上。我国体育经纪人资格培训的内容单调、渠道单一、时间短,流于形式,难以提高受训者的实际经纪能力[5]。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体育经纪人数量不多,经过国际体育组织认证的人更是凤毛麟角,中国的体育经纪难以与国际接轨。显然,我国经纪市场的薄弱和经纪人才的匮乏将会导致国外中介集团占领国内市场,同时也导致国内体育资源的大量流失。
1.明确上级主管职能部门
根据我国特点.体育行业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应由国家体育总局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成立体育行业经纪人协会协助管理.建立起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共同发展的良性机制,消除目前体育经纪人及经纪活动无人管的局面。
2.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规体系
(1)制定《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
我国应尽快根据体育行业特点及具体情况制定出全国统一的体育经纪人及经纪市场的管理法规.参考其他特殊行业如证券期货广告等经纪人管理办法.制定《体育经纪人管理条例》.明确可操作的管理细则,体育经纪人法规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育经纪人的资格认定、登记注册程序及批准机构.体育经纪人的佣金管理及保证金制度:体育经纪人合同的管理和合同范本:体育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允许范围和禁止行为:体育经纪人的法律责任纠纷的解决和监督管理:体育经纪人社团组织(体育经纪人协会等)的管理规定.体育经纪人培训及考核制度等。
(2)明确体育经纪人的资格审定及注册登记程序
经纪人从业资格通常根据申请人的自然条件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方面进行考察。我国应尽快实行体育经纪人的资格审定制度.体育经纪人的培训和考试可由国家体育总局管理和监督.考试合格者及其他自然条件符合者发给体育经纪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条件合格者进行登记注册.颁发工商执照。这样也许可杜绝无执照行经的行为.可从从业人员方面规范体育经纪市场。
(3)建立科学有效的体育经纪人管理机制
等待条件成熟.可成立全国体育经纪人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体制:实施保证金制度维护委托人及第三人的利益:成立仲裁委员会解决体育经纪活动中的纠纷及官司建立体育经纪人的违规处罚制度.约束体育经纪人的违法行为等。
(4)建立、健全我国体育经纪人培训及考核制度
可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培训体育经纪人.并进行考核。培训形式可采用短期和长期两种形式.培训结束后安排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行业认定的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和行业经营许可证。
(5)制定比较合理的佣金制度
体育经纪人在完成经纪活动后有权得到合理的报酬.即佣金。根据不同的代理业务和运动项目.佣金有不同的支付标准.我国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出适合自己的佣金制度.以规范经纪市场乱收费的行为。目前国外佣金收费主要按以下几种类型收费:按比例收费按时间收费综合收费(即按比例收费与时间收费结合起来计算)固定收费(不计谈判耗费的时间及合同款数额.按事先约定的费用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