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险(Insurance of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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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险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需要的包括各种责任险、财产险、老板和职工的个人寿险以及企业应急资金账户等在内的一揽子的保险规划。
在许多国家,企业内部在社会保险之外还设置一些企业内部保险,如日本在养老保险上,除社会保险项目“原生年险”外,还有“企业年险”。在企业人才资本管理中,企业保险主要是员工保险。员工保险是保险制度的一个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工应付各种意外事故损害,保险的客体都是员工。
员工保险与社会保险大有区别。社会保险在形式上,须具有更加系统的法典,包括的范围也更大,有老年、死亡、残废、健康、失业、职业伤害等多种,其实质是以社会全体公民为对象;而员工保险无论在形式上、实质上都具有社会保险的雏形,而且应用社会保险的理论,保险的种类也包括大多数社会保险在内。不过,员工保险的对象,仅限于受雇劳工。可以说员工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为保障员工生活、安定社会、发展产业、繁荣经济而建立的一种政策性保险。员工保险具有维护和扶持劳动力,补偿丧失的劳动力的性质,对劳工有保护作用。员工在参保后,确实感到生活的保障,心理的安宁,工作情绪和效率会增加。
在一定时期内,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等消极事件总会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保险即是通过动员多数人的力量对少数遭受不幸的人给予物质补偿。如果说企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管理是阻止上述消极事件发生而采取的预防措施,那么,保险则能在上述消极事件业已发生之后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物质上的补偿,是将少数被保险的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分摊到其他参加保险者身上来实现的,从经济上补救了受不幸事件打击的劳动者的损失,使其损失变得可以忍受和减小到最小程度。生产的社会化使原来由家庭负担的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劳动者的保障职能成为社会的普遍责任,为此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维持了社会劳动力正常的再生产,也保证了社会安定,促进了企业的生产发展。
员工保险作为保险制度的一种,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保险的强制性员工保险是强制保险。员工保险实行强制保险的原因有这样几个:一是由于缺乏保险意识的劳动者占多数,不能自发地以保险形式来保护自身;二是劳动者虽然能认识到保险的必要性;如不以国家法令强制,要他们节约生活费用的一部分来支付保险费用,是很困难的;其三,员工保险的对象为全体劳动者,以同一制度保护他们,对保险的组织和经营由国家办理,是很必要的;第四,员工保险不单是以保护劳动者为目的,还有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目的,若不以强制方式施行,就很难达到目的。
2.理赔的人身性员工保险所包括的保险事故,分为生育、伤害、疾病、老年、死亡等几种都是和人身有关的,这几种事故都是人生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困难。
3.社会安全性员工保险是由社会的责任来保障个人生活的制度。但在社会安全方面,个人并非不必负责,至少在员工保险中,必须尽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发生事故时,才能享受领取保险给付的权利。
4.保费分担性任意保险的保险费,全部由投保人负担,而员工保险的保险费,由政府、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负担,各方保险数额有均一原则和比例原则。
5.生活保障性政府举办员工保险,是为了使被保险的员工大众在遭受意外时,有最低的生活保障。劳工保障不是为了完全补偿其损失,而是用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
并非企业员工所遇到的可以引起经济损失的不幸事件都能成为保险的对象,都可用企业保险方式处理。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不幸事件才能获得保险:
第一,不幸及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对劳动者整体而言具有必然性,在劳动者整体中是普遍存在的;
第二,不幸事件所引起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切计算的;
第三,不幸事件的发生必须是与个人意识无关的因素或纯属疏忽过失而造成的,必须排除任何主观上的故意行为;
第四,不幸事件的发生于任何人必须是偶然的,即对劳动者个体而言具有随机性;
第五,不幸事件的发生应有比较明确的规律性可供利用,如危险的范围、频率、损失等等都可能进行一定的预测;
第六,保险所承认的不幸事件仅限于由丧失劳动和失去劳动机会范围内,如失业;保险所确认补偿的经济损失仅限于与劳动第一职业相关的主要收入损失;
第七,保险所提供的保险水平只供维持遭受经济损失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企业劳工保险的主要分类,以德国学者马莱斯(A—Manes)的分法最有影响。他是按经济生活不安定的原因来分类的,其具体分法如图1所示。
此分类是理论分类,在实施中。各国并不完全依此划分法。各国劳工保险所包含的险种,有多有少,很不一致,险种的多少取决于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国家财力;第二,资方与劳方负担保险费的能力大小;第三,劳动者保险的需要。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为预测和预防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但无数事实表明,各种形式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经济结构形态下的商品经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与经济单位,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它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国有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用自己的经济收益予以补偿,国家财政一般不予补偿。如果国有企业参加了保险,以少量的、列入生产成本的、固定的保险费支出,就可以获得一个安全保障,保证受损财产及时得到补偿,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城乡集体企业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完全自负盈亏,为了避免发生损害,参加保险成为其运行机制的必然选择。因此,正是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已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参加保险对于现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险被人们称之为?精巧的社会稳定器”,任何一个社会发展保险的根本宗旨就是为安定人民生活提供经济保障。因为在整个社会的运行机制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普遍,伴随着高科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危险性,特别是在工业再生产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因意外情况发生运转障碍,都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利用保险来扶助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可以避免给国家、企业带来不安定的后果。如1987年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及1988年浙江东部和杭州市41个县(市)发生洪水灾害,有12251家企业保险财产受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支付了1.9亿元的赔款。1991年夏天我国南方发生建国以来特大的洪水灭害,涉及几个管、损失数百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保户及时赌付了23亿多元,使受灾居民和企业很快恢复了家园和生产。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参加保险,一旦遭受灾害和书故.其结果照能是中断生产.或是缩小生产规模。使本来盈利的企业变为亏损企业。
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现代商品经济也离不开保险的保障。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权责利统一的、相对独立的商晶生产者和经营者。这就迫使企业关心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企业如果受损后不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不仅无法完成企业正常的生产计划.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也会受到影响。企业通过参加保险,就可以把无法预料的意外损失变成少量固定的保险费支出,使企业有了可靠的保障。另外.商场如战场,企业与企业之间充满着激烈的竞争,一个企业要想提高竞争力,就必须不断地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保险便成为企业的经济后盾,否则,企业的改革和创新就可能无法进行。
现代保险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补偿灾害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通过科学的危险管理手段来抑制风险的发生、蔓延和损失的扩大。极不安全,经营效益也很差,保险公司多次对其损失予以补偿。然而,已保风险财产的损失也是社会财富的损失,保险公司通过组织技术力量帮助这家火柴厂设计安装了安全技术设施,消除了风险隐患,使该厂由亏转盈,也避免了社会财富的损失,这说明了预防损失比补偿损失更有意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通过保险条款的设计来促使投保人注意防灾防损。如对损失率高的商晶,适用高保险费率;损失率低的商品,适用低保险费率;对经营管理好,多年不发生损失的企业,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各国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有防灾防掼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这样。有利于增强投保企业的责任感和防损能力,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或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