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挤压(Price Squeeze;Margin Squee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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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挤压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三级价格歧视,其定义最初始于欧盟初审法院,指在未经加工产品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厂商,利用此产品制造深加工产品的同时将多余的未经加工产品在市场上出售,其制定的出售价格使下游竞争厂商无法在加工过程中获得足够的利润以维持其在深加工产品市场上竞争力的行为。
国外学者对价格挤压的研究主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上游厂商是否有实行价格挤压的激励?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Bork(1987)认为,价格挤压对于一体化厂商来说并不是一种理性策略。Weisman(1995),Sibley和Weisman(1998),Sappington(2006)也认为一体化厂商没有实行价格挤压的激励。另一方面,Joskow(1985)认为纵向一体化厂商有实施价格挤压的激励。Whinston(1990以及King和Maddock(1999)在放宽芝加哥学派假设的基础上,认为纵向一体化厂商实行价格挤压是有利可图的。第二,规制机构是否应该对价格挤压行为进行规制?这里的规制包括对中间投入品价格的规制和对是否允许价格挤压的规制。Biglaiser和Degraba(2001)认为上游厂商实行价格挤压的激励与规制机构制定的中间投入品价格上限成反向变动关系。Chone等(2010)得出,当受规制的中间投入品价格大于成本时,对价格挤压的事后禁止会损害消费者福利,但若这种禁止改变了市场结构从而导致更多有效率竞争者进入时,则会增加消费者剩余。第三,价格挤压行为到底对实质竞争有无损害?Vicker(1995)在假设进入市场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得出价格挤压由于降低重复建设的程度而增进社会福利的结论。King和Maddock(2001)则认为在规制机构进入管制的情况下,上游厂商的价格挤压行为会挤压下游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从而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国内学者对价格挤压现象的关注相对较晚,2011年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才引起了学界关注,但相关研究大多数是从法律的角度而非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杨川和川岛康男(2012)通过对价格挤压激励的分析得出,上游市场结构决定价格挤压的激励,只有在序列寡头市场结构下,一体化厂商才有激励实行价格挤压。唐家要等(2012)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案为基础,对电信主导运营商价格压榨的竞争效应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不同类型价格挤压的检验方法。纵观国内外有关价格挤压的文献,大都是基于下游同质化产品的假设,本文试图在下游差异化产品的基础上,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通过三阶段博弈过程重点分析价格挤压的激励和价格挤压的反垄断规制,从而为规制机构合理的规制价格挤压行为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价格挤压行为是上游生产商对纵向一体化厂商和下游竞争厂商收取不同的价格,通常是对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下游厂商收取更高的价格。这种现象与价格歧视行为在客观表现上非常类似,即都是区别定价行为,但是,两者在经济学动机、竞争规制分析逻辑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因此,不能将价格挤压行为简单地归入价格歧视的范畴并直接价格歧视的反垄断分析思路进行分析。
经济学认为,不同类别的消费者具有不同的需求弹性,对需求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才能达到其利润最大化的均衡,所以厂商对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价格,完全是出于在消费者市场上获得利润最大化的均衡考虑,利益的主要冲突在于在位厂商和消费者之间。价格挤压虽然在从表象上可以归类于价格歧视,但是其目的和动机更多的是在下游市场上挤压和控制竞争者的利润率,利益的主要冲突在纵向一体化厂商和下游竞争厂商之间,而不是在位厂商和消费者之间。
价格歧视的逻辑处理非常复杂,因为:(1)价格歧视在现实中包含了多种形式的具体行为,包括:折扣、捆绑销售、纵向原材料价格歧视等,每种形式对于竞争的影响的分析方法和具体结果都可能大相径庭;(2)价格歧视对于福利的影响,根据具体的价格歧视形式的不同有很大区别,很难有统一的框架进行分析和界定;(3)对不同类别消费者提供的产品边际成本是相同还是有差别难以判断,从而造成价格歧视的行为界定的困难"所以在价格挤压行为判定中,很少使用价格歧视的判例逻辑。价格挤压的逻辑处理在欧盟等反垄断发达地区具有成型的测试方法和分析逻辑,处理思路则相对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