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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型质量监督是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通过对有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和质量裁定。以便能公正处理质量争议。维护标准的严肃性。目前包括争议方委托的质量仲裁、司法机构和合同管理部门委托的仲裁检验以及群众质量投诉等。
①监督的对象是有质量争议的产品。
②只对有争议的产品进行抽样、监督检验和判定,而不涉及争议双方的其他产品质量。
③检验的依据是经济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如合同中无质量指标要求的,则依据现行标准检验;如合同中既无质量要求,产品又无现行标准的,一般不予受理。
④在开展仲裁检验前,要对有争议的产品的产生和存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以判别生产、销售、储运、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合同或标准要求。
⑤质量争议双方若对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仲裁数据不服,可逐级向上申诉,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
⑥仲裁检验费用一般由委托单位(如工商、法院等)或质量责任方支付。
质量仲裁的工作程序质量仲裁工作一般要经过申请、受理(立案)、调查、抽样、检验、判定(调解)、最终判定等程序。
1.申请产需双方在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并需要对其质量进行仲裁或仲裁检验时,均可向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产品质量仲裁申请书”或“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书”。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保护产需双方的利益,申请仲裁检验的范围较宽,即:产品质量争议双方或一方要求仲裁检验者,人民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经济案件中,涉及产品质量并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者,均可申请仲裁和仲裁检验,或委托仲裁检验。
2:受理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即予以受理。而人民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的涉及产品质量争议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则不再受理其申请。这样做,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处理已经接受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质量监督部门与之配合,可按仲裁检验处理。
3.调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仲裁申请后,要派出或指定检验机构派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深入争议产品企业或销售地点进行调查。争议双方须向派出的调查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技术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且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出,由弄虚作假的一方承担责任。
4.抽样需要仲裁的产品一般都要经过检验,用数据说话,因而都有一个受检产品的抽样问题。受检产品的抽取,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三种方式进行:争议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抽样、封样;争议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样、封样;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单独抽样、封样。抽取样品的数量,如系成批产品,按技术标准规定的数量随机抽取;如系单件产品,则以该产品为样品。
5.判定根据调查和实物质量的检验结果,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质量判定,并出具“产品质量仲裁结论证书”或“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结论证书”。
6.最终判定争议的任何一方,对仲裁结论或仲裁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证书15天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若仍有争议时,可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诉,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理,作出质量最终判定。
必须指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仲裁及仲裁检验,受当事人双方委托可在仲裁检验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以人民法院的判定为最终判定。
上述产品质量监督的三种基本形式,其监督的目的、内容和处理方法都各具特点。为了加深理解,这里将三种基本形式的特征简要归纳整理列表(表1)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