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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仲裁检验有几个特征:
一是有资格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须是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并且其仲裁检验的产品范围限制在授权其检验的范围内;
二是仲裁检验和一般检验一样,是“对实体的特征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征合格情况所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检验要有依据,并将结果和依据进行比较。
三是仲裁检验是针对争议产品所做的检验,仲裁检验的目的是做出争议产品的质量判定,以作为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技术依据。因此,不是任何产品检验都可称为仲裁检验。四是仲裁检验必须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如果仅由质量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不能称为仲裁检验。
1.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申请。上述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2.不予受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下列4种要求申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情况不予受理:一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二是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三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四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其理由。
3.仲裁检验委托书
申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申请人应当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并提供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书的内容包括:(1)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4)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5)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6)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7)违约责任;(8)申请人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9)其他需要的约定事项。
1.批量产品的抽样、封样原则
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
(2)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照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3)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产品抽样、封样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有关抽样,封样的书面确认意见。
2.检验方法
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不提供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1.判定依据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一是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二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三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2.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批量产品抽样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报告对该批产品有效。
3.样品的处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除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照有关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