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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以工代赈是一项特殊的扶贫和救济措施。多年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工代赈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地区和灾困区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被誉为党的一项德政工程。
以工代赈属于救济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单纯救济,其特殊性在于救济与建设的结合与统一,它是救济对象通过参加必要的社会公共工程的建设而获得赈济物或资金铁一种特殊的救济方式。与一般的救济相同,以工代赈资金是无偿的,其差异在于它是有附加条件的,要求贫困地区群众通过出工投劳来获得赈济。因此,以工代赈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救济为手段,以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为内容,以缓解和最终消除贫困为目的,通过实物投入方式,使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得以改善,为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刺激其自我发展。
以工代赈就是让受赈济者参加劳动并获得报酬,从而取代直接赈济的一种组织方式,简言之,就是“以务工代替赈济”。
以工代赈作为政府针对特定人群(一般为低收入者,如受灾人口或贫困人口)采取的一种特殊的赈济方式,其政策前提是赈济对象的存在,即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一部分人达不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需要政府加以救济。如果没有赈济对象的存在,没有群众的参与,以工代赈将失去其原本的意义。以工代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民群众是它的主体。
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可以同时达到三个目标:
第一,通过组织赈济对象参加工程建设,使赈济对象得到必要的收入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达到赈济的目的。
第二,在政策实施地区形成一批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期发挥作用。
第三,可在一定程序上缓解政策实施地区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以工代赈具有“一石三鸟”之功效。同时,还可以激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摆脱“等、靠、要”等消极意识。
从1984年以来国家先后实施了6批规模较大的以工代赈计划
1、粮棉布以工代赈。根据我国农业连续几年获得丰收,粮食储备比较多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从1984—1987年,动用库存粮食50亿公斤,棉花1亿公斤和棉布5亿米(粮棉布折价27亿元),采用以工代赈办法帮助贫困地区修公路、航道和小型水利工程。实施范围重点是全国18个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涉及全国除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以外和25个省区(海南当时属于广东)。
2、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人赈。
这是在第一批以工代赈取得成功,社会经济效益十分显著,以工代赈政策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一致欢迎和要求下提出的。尽管当时国家财政和信贷资金相当困难,但国务院仍决定1988年先在四川、江西和宁夏3省区开展用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的试点,并于1989年至1991年动用价值6亿元的中低档工业品在全国贫困地区开展以工代赈,除修建交通和水利工程外,还增加了解决人畜饮水的内容。
3、工业品以工代赈。
针对当时全国市场存在的销售相对疲软、商业库存积压、企业库存偏大等状况,国务院决定在1990个至1992年,再拿出价值15亿元的工业品,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在贫困地区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开发,投向范围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和部分东部山区,重点是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区。
4、粮食以工代赈。
为使贫困地区稳定地解决温饱问题,国家决定“八五”期间,每年投入10公斤粮食(5年50亿公斤),开展以工代赈。这批以工代赈,主要是“以粮养粮”,即通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内容上以建设基本农田为主。实施范围较前几个缩小,重点是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深山区、高寒区和长期吃返销粮的贫困地区、涉及全国17个省区。
5、江河治理以工代赈。
1991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经济损失惨重。国务院决定“八五”期间动用价值100亿元的粮食和工业品,以加快江河湖泊治理,恢复水毁工程。这批以工代赈,不仅仅是扶贫,更主要的是救灾和重建家园。其实施重点是淮河、太湖为主的7大江河、5大湖泊的治理,涉及全国 30个省区市。
6、国营贫困农场以工代赈。
1991—1994年,国家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帮助地处边远、自然条件较差的国营农牧场改变面貌。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指出,从1994年起,再增加10亿元以工代赈资金执行到2000年。
以工代赈是一项特殊的扶持困难群众的政策措施,其自身特有的基本属性,构成了以工代赈政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以工代赈的基本特性,才能执行好、运用好以工代赈政策,管好用好以工代赈资金。
(一)独特的双重性。
以工代赈的两个基本职能,即“建设”与“赈济”,构成了以工代赈的基本内涵。以工代赈资金的投放,一方面,通过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形成“硬件”,以工程设施的形态实施投资回报;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困难群众参加工程建设,并以发放劳务报酬实现赈济。以工代赈资金既有建设性质,又有赈济性质。从扶持效果看,既包括工程扶持,又包括就业和发放实物、现金扶持。以工代赈的双重性内涵,反映了其内在的矛盾性。建设和赈济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既有对立性,又有同一性,双方互为依存,缺一不可。以工代赈自身固有的矛盾性,要求我们在操作中,要统筹兼顾,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有所侧重,但不可偏废。
以工代赈的双重性在实施中派生出了多方面的矛盾。如工程扶持和报酬赈济的矛盾,长期效益和短期效果的矛盾,扶贫开发与抗灾救灾的关系,实特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和矛盾的存在,加大了政策执行的难度,要求我们更深刻的把握,更全面的理解。必须看到,在以工代赈内部诸多矛盾关系中,贯穿始终的、处于主导地位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只有把人的困素放在第一位,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才是正确的。
(二)广泛的公众性。
以工代赈的工程效益、参与主体和受益对象都必须直接面向大众化意义上的困难群众。从政策上看,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就公共工程而言,项目区的群众都有同样的机会和权力分享工程效益。而就与农户直接挂钩的建设项目而言,虽然有属于分户建设、个体受益。但通过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立项和组织实施,最终以解决整体上的问题和困难为目标。
以工代赈的公众性是由其本质决定的。首先,以工代赈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改善发展环境,帮助困难群众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当地的整体发展打基础。其次,以工代赈资金来自于中央财政,公共财政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面向整体,体现公平,规避风险。再次,虽然以工代赈建设项目一般规模不大,但其基础性、整体性较明显,从规划设计、建设立项和组织实施上,都无法以直接针对特定的农户个体安排。这也是为什么以工代赈在操作上不能机械地提“进村到户”的原因。
实现以工代赈的公众性,要求我们在组织实施中,把能否同时促进多数群众增收作为衡量建设效益和基本标准和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真正做到面向多数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
(三)明确的适用性。
以工代赈是扶贫济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和有机结构,缺其一则不能称之为以工代赈。二者的统一性,决定了以工代赈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其一,赈济对象必须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而又需要救济者,如鳏、寡、孤、独、残疾人等,只能通过民政或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救济,不是以工代赈的范畴。其二,以工代赈一般只适用于修建一些以劳务投入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工程,一般劳务力需求量大。其三,以工代赈建设工程必须适合于广大受赈济对象的劳动技能水平,一般为施工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程项目。按照这些要求,适合以工代赈建设的工程主要有:中小型灌溉和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农田建设、河道整治、农村公路、植树造林,以及城镇棣化和道路维护、普通房屋建筑等。而大型水利设施、高等级公路等,由于施工机械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较高,难以大规模组织群众参与,不宜采取以工代赈方式进行建设。
以工代赈有限的适用性,要求我们在计划管理、政策把握、关系协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不顾条件地过高定位。要从以工代赈的基本特征出发,认直研究以工代赈究竟适合做什么,不适合做什么,避免包办一切、包打天下。同时,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把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执行得更好,在资金安排上,宁可少做一点工程,也要保证群众能够及时领取报酬,得到实惠。这对于要增加贫困农民的现金收入,扩大贫困农村市场是十分有效的。贫困地区工作千头万绪,方方面面都需要扶持。以工代赈的任务就是要努力完成好自身的任务,实现自身的工作目标。并与其它相关的政策措施整合、匹配好,而不是替代其它政策。
综上,从以工代赈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出发,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以工代赈的任务就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困难群众的发展建立“平台”,打好基础。而不适合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并结合以往工作台经验教训,以工代赈要体现它的公平性和无偿性,不能搞有偿使用;三是要体现以工代赈的公众性,切实面向贫困地区,面向受灾地区,面向困难群众,不搞大户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