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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式汇票的一种,以付款人为受款人的汇票。它一般用于发票人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之间互有债权债务的业务往来中,以法人为付款人,以法人分支机构为受款人。就民事主体而言,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为一个主体。这种汇票的使用简化了法人内部结算的程度,同时又可通过背书使其流通。英国票据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对这种汇票有明文规定,日内瓦法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此无规定。
例如,出票人对某总公司有一项债权,后又与该公司的分公司进行交易发生一笔债务,于是签发一张以总公司为付款人,其分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在该汇票关系中付款人与收款人是同一人。付受汇票对内有利于付款人内部的结算,对外也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