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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审是指同级别的甲审计机关审计乙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乙审计机关审计丙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丙审计机关审计甲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依此类推。
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交叉审”没有明确规定,但“交叉审”一般都是以上级审计机关的名义,组织下级多个审计机关交叉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开展审计,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制定审计方案、统一制发审计通知、统一制定性处理口径、统一审计文书格式、统一汇总审计情况。“交叉审”实际上是“上审下”的一个“变种”,符合审计法关于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精神。
“交叉审”既能发挥“上审下”的优势,又能弥补“上审下”因审计力量有限而造成的审计范围不宽、审计对象不多的缺陷。客观上起到了整合审计力量,形成审计合力,更好地发挥审计效能的效果。目前,很多省、市审计机关对一些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项目往往采取“交叉审”的方式。
在“交叉审”的具体实践中因审计点多、面广、线长,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审计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审计质量高低不一;二是对审计组的管理监督难度较大,容易出现廉政风险;三是审计成本过高;四是可能给当地审计机关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级政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和有关规定,对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颁发了统一规格的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注明了执法类型、执法范围和执法有效期限等内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为,纳入了行政执法管理范畴。审计人员的行政执法证都载明执法范围是本地境内,而“交叉审”一般都是属于跨区域执法。这样就可能出现被审计单位当事人以审计人员超范围执法而拒绝审计的现象。因此,应当研究在交叉审计时,如何避免出现这一尴尬情形,规避审计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