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性担保机构(Mutual guarantee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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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性担保机构是指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发组建的信用担保互助机构。
主要特征是成员企业之间的互助行为,不从事贷款担保以外的投资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解决彼此间融资难问题,按比例共同出资而成立的担保机构。我国现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体两翼”,即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
1、政府参与的互助性担保机构。
这种模式采取由基层政府出资发起,建立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中小企业自愿认购基金单位的方式。政策性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出资成立的间接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接受政府的监管和指导,主要是由地方经贸委、财政与银行等部门共同组建,担保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提供再担保资金支持。
与其他担保模式相比,由政府参与的互助性担保机构能够利用政府来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并可以由政府承担部分担保责任,从而吸引了一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投资建立担保基金,担保运作中可部分体现政府的经济导向意图。
这种模式也存在严重的缺陷:
1)虽然在名义上股东大会是它的权力机构,但事实上它却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掌控甚至是直接操纵其业务运作。
2)政府的过多干预会出现指令担保或人情担保,即使政府不直接干预,地方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产权模糊和权责不对称,导致担保风险的增加、担保损失的扩大。
3)政府的干预有可能会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转化为政府的或有负债和隐性负债,形成地方政府潜在的财政风险。
2、商会等民间机构牵头的互助性担保机构。
这种模式采取民营企业自愿入会,自筹资金,自我管理形成的互助性担保机构。多由商会、协会等民间组织牵头进行,没有政府的干预,属于民间自律性、互助性、非营利性的担保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