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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十六年来,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2007年1月22日,协会召开了第四次会员大会,黄湘平同志当选为会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至2007年7月1日,协会会员总数共计295家,其中,证券公司106家,基金公司52家,投资咨询公司90家,资产管理公司3家,特别会员44家(其中交易所2家,登记结算公司1家,基金托管机构8家,地方证券业协会33家)。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于2007年1月22日召开,通过了修改后的新章程,明确了协会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其他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第一条 入会费。
凡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按照会员类别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入会费为每家1万元。
第二条 年会费。
会员按以下规定每年缴纳年会费:
(一)证券公司会员年会费按其注册资本金的万分之一缴纳。应缴年会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缴纳。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年会费按上年末其所管理的基金单位总份额(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的万分之零点三折算缴纳。应缴年会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按60万元缴纳。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员,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下的(包括3000万元),年会费按每家1万元缴纳;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的,年会费按每家2万元缴纳。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员年会费每家按10万元缴纳。
(五)会员入会当年可免交年会费。
第三条 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 会员入会费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5日内缴纳。
(二) 会员年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第五条 本办法经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本章程于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第六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籍
第八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节 特别会员
第十六条 协会设特别会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地方性证券社团组织等有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十七条
特别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八条
特别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特别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非会员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不超过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开。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根据需要设专职副会长,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会员理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章 资产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经中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条目仅是MBA智库百科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介绍。若您需要与中国证券业协会联系,请访问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