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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是根据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特点,从家庭财产保险中分离出来专为个体工商户需要而开办的一种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险和盗窃险两类。财产损失险可以单独承保。盗窃险为附加险性,必须在投保全部财产损失险的基础上另行附加承保,并分别制定费率计算保险费。参加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的为持有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核 发的营业执照、在本地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摊位的个体工商户。对露天摆摊、设点、串家走户流动的个体户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为:个体工商户所有 或替他人代销、加工、修理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房屋 及附属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商品、农产品、营业用工具、器具、 自用大型家具和家用电器均属保险财产的范围。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被保险人:凡领有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体合作经营组织都可投保个体工商业户财产保险。
(2)可保财产范围:包括房屋及附属设备,营业器具和用具,原辅材料、商品、产品,家庭财产,代加工、代销售、修理财产。
(3)不保财产: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以及违章和非法占用的建筑和正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
(4)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的财产遇到火灾、爆炸;雷电、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陷、雪灾、雹灾;空中运行物的坠落以及外事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5)除外责任:保险人对因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核子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售货员的故意行为和诈骗行为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负责任。
(6)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个体工商业户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后继续参加保险须另办手续。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至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抢救、保护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时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