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订立管理规约是业主之间的共同行为,通常情况下,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草拟,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然而很多情况下,物业建成后,业主的人住是一个陆续的过程,业主大会并不能立即成立,但基于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已经人住业主共同利益的考虑,有制定业主共同遵守准则的需要。因此,管理规约在物业买受人购买物业时就须存在,这种在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之前存在的管理规约,称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有权起草、讨论和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时临时管理规约终止。
为了避免“临时管理规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对临时管理规约做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从条文中可见,《条例》把“临时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临时规约”成立的必要条件。同时,在程序上要求“临时管理规约”必须明示,供购房者在买房时判断其是否公平、公正。
1.临时管理规约承诺和约束的主体是多方面的。作为约束各方主体行为的书面协议,应由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服务公司、发展商共同制定,但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发展商作为物业的第一业主,有权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依据有关法规来制定管理规约,并将文本报批、备案。规约虽由一方制定,但开发商和业主、物业服务公司都要承诺遵守规约,甚至包括进入物业的与业主有关的访客、装修施工人员,这样才能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序。
2.管理规约保护各方利益,管理规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业主有权拒绝侵害业主权益的规约。
3.管理规约须经业主签字方可生效。管理规约的内容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社会公德的内容。临时管理规约在售房时经业主、使用人签字,即得到书面确认以后才具有约束力。在国外,有时只要第一个业主签字,规约即可生效。目前在我国,一般要50%以上的入住业主签字以后才可生效。此时,即使个别业主不签字,也必须遵守规约。对于违反规约的行为,有关方面可以追究民事责任。
4.管理规约可以修订,具有阶段性的特征。管理规约生效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规约中一般规定,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修订,以保证规约的切实可行。在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管理规约可以被经业主大会修订过的新的管理规约所代替。
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可以因物业所处的地区、物业的类型等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管理规约基本事项说明。
(1)公约的名称,订立公约双方的名称,订立公约的目的、意义。
(2)涉及物业的名称、位置,产权性质、权利范围、附属
设施,以及相关证件、文件的名称、编号等。
(4)公约包括的附属及相关文件说明,公约生效的条件等。
2.有关内容一般包括管理的范围、对象,规约所涉及的各方,管理基金、管理费用等费用项目,不可抗力等内容。
3.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各自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责任划分。
4.对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的管理、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规定。
5.业主大会及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范围。
6.相关法律责任和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