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形式审查 (formal examination of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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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形式审查是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手续、文件、格式等事项进行的一种审查活动。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局在收到专利申请后就应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专利形式审查也称专利初步审查。
依《专利法》之规定,发明专利形式审查的内容有:
(1)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提写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2)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外国人的,是否依法委托了代理;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4)申请人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等。
依《专利法》之规定,专利行政机关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要求;
(2)对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越了法定限制;
(3)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法定的代理机构办知识产权法理专利申
(4)实用新型或外观设汁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属于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
(5)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6)有无重复授权的可能;
(7)是否为两个相同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后申请人等。
由以上可见,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既有格式审查,也包含了部分必要的实质性审查。
专利局在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中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
《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该规定表明,我国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仅进行初步审查。因此,专利局应依照《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初步审查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及时授予专利权。
专利形式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形式要求的规定,为以后的公开和实质审查做准备;查明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授予专利权。
专利形式审查制度(the system Of form examination for patent) 又称“不审查制度”或者“登记制度”。指只对专利申请法定形式要求进行审查,不审查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即发明的专利性的制度。这是一种古老的审查制度。在专利制度初期,发明是个别现象,申请专利和授予专利证书的量不大,专利主管机关缺乏系统的资料,不具备在授予专利证书前确定一项发明的专利性的能力。所以,各国都采用这种制度。这种制度的手续简便,申请人只需向专利主管机关递交一份申请书,缴纳专利费即可。专利主管机关只审查专利申请案的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形式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专利申请即可被批准,专利权即可被授予。这种制度的优点是:申请案审批迅速、及时、费用少,由于公布早,科技情报得以及时传播。缺点是:由于未审查申请案的专利性,专利质量低,保护范围不明确,第三人难以确定其权利的有效性,在专利权人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易败诉。登记国也不了解申请案的技术价值,难于学习、借鉴。法国在1978年前一直沿用此种制度。目前比利时、希腊、意大利、瑞士、阿尔及利亚、伊拉克、突尼斯、埃及、乌拉圭、摩洛哥及非洲马尔加什联盟等仍采用此制度。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采用形式审查制度。